月半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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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本來也是可以有處罰臉書之類的跨國社交平台的武器。叫做數位中介法,在各路勢力把它冠上是言論箝制法律的黑帽子之下,從國會的準備排案中消失了...

所以現在沒有了對約束各種網路平台應盡責任與義務的法源,META跟谷歌這些一年在台灣賺幾百億廣告收入的巨型平台,應負的責任遠遠大於它們不斷上升的廣告收入。它們一年花個幾千萬養個茶鵝中心之類的外部機構就可以交差的話,為什麼需要投入一年幾億元來做更負責任的即時處理管控機制呢?

如果各種水軍和人頭帳號都可以大量便宜免費生成甚至是人工AI合成、而平台根本不需要負最基本的管理責任,是在摧毀保護言論自由與發表自由的基石,在這種狀況下夸言言論自由與發表自由,不就是在為這種快速摧毀人類自由真意的商業力量擦脂抹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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