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噗~
我也想不透 (p-doh)
Deva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 員有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 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又依據該條第2 項,設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揆諸其構成要 件行為,對於公務員藉勢或藉端,設有勒 索、勒徵、強占及強募四種不同態樣之處 罰。

很大條,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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