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迪~
Habeas Corpus。查了一下這個算拉丁文,意思是"人身保護令"。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款: 當國家處於叛亂或入侵狀態時,總統可以暫停Habeas Corpus,不用審判,直接將人扔出美國。

美國歷史上有三次動用這玩意: 林肯、格蘭特、還有二戰時的羅斯福。重點是對本國公民使用
~欣迪~
最近美國抓了幾個包庇偷渡客的法官,直接上銬帶走。邊境沙皇霍曼表示,你可以不支持ICE,但不可以阻止我們執法。誰阻止執法,我們就抓誰,不管你是偷渡客還是法官。
afsj
二戰時記得很多美籍日本人被暫時關在集中營裡,連澳洲都有。
磐石無轉移
~欣迪~ : 喔.....您講的不是很對 XD. 人身保護令全名是"Writ of Habeas Corpus". 翻成英文就是"you have the body". 用法就是當某人被判刑,他主張在逮捕到審判等等過程中有甚麼問題,所以他被不當監禁,這時候就會用這個人身保護令,祈求法院重新審核等等。
磐石無轉移
林肯那個案子應該就是米立根案. 之前寫過:
Facebook
磐石無轉移
所以被判刑的人都可以用
磐石無轉移
afsj : 對....但我記得是松案等等三個案子並沒用這個
~欣迪~
磐石無轉移 : 喔!果然還是要專業法律的來!!感謝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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