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投同意 開票看現場🐈麻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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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sien on Plurk
//深夜大廢文
1. 好不容易有時間坐在電腦前。
2. 今天去羅東大遲到,因為中間去停車想說睡十分鐘,結果睡了半小時。
3. 國民黨426的「挺偽造遊行」,該案所適用應該是舊法,不是新法。理由只是單純的「行為時」認定,不是某報大記者的什麼鬼原則。
4. 偽造的定義是「未經同意而冒用」,抄名冊就是。一個小爭點,就是冒用死人算不算冒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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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意義不大,因為偽造文書罪章的設計是前置化刑罰,因此認定足生損害的標準,主要是流通可能性。
6. 簡單的比喻,偽造貨幣什麼時候會傷害公共信用的秩序?是拿出去用(行使)的時候。但處罰的重心在哪裡?製造的時候。
7. 過往沒那麼多案例的原因,其實不是因為剔除而已,而是因為很難認定。你身上有一張偽造貨幣,你說不知道為什麼,大概就結案。但你身上有三百張的時候,就不一樣了。比例問題與嫌疑程度有關,嫌疑程度跟是否發動偵察有關。
8. 死人連署只是偽造的「一種」,但本案有14種。不需要一直繞在死人連署裡面打轉。檢察官最關心的也不是哪一種,而是如何證明有「偽造過程」。
9. 以上是法律系大二的內容。相信很多老師這幾天頭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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