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i
拿修法前的案例來對比現在 張飛打岳飛
但一切藍白自我認定算 :-D

過去偽造連署書是《刑法》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為「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判定上比較困難。

但國民黨修法後,等於有偽造連署書就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於是「行為犯」,有偽造行為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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