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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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河道上噗友轉發KTV老闆將監視器畫面PO在友限裡,意淫女客人的匿名噗,裡面吵得挺激烈的,網路資訊飛來飛去,看起來像是在亂投醫一樣,在我看來你們都想得太美好了,在此分享一下個人淺見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5 PM
1.刑法「妨害秘密罪」
首先有人提到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本罪總共有兩款,一個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等,二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前者所謂「利用工具或設備」係指得以「強化」人之視覺或聽覺的設備才屬之,比如像是望遠鏡或紅外線窺視儀器等等,如果單純的用眼睛看,比如在廁所隔間的牆上挖個洞,偷看隔壁間的人上廁所,並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而是社違法83條行政責任要處理的問題。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6 PM
本案老闆所使用的「監視器」僅是紀錄現場活動情形的工具,難謂有強化人之視覺或聽覺的功能,因此不符合前述的定義,故本案真正要討論的應該是第二種「無故照相、錄影他人之非公開活動」情形。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6 PM
而所謂的「非公開活動」,實務上認為係指客觀上存在相當隔離設施或設備,足以確保個人或團體活動的隱密性;主觀上活動者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才屬之。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7 PM
本案中,從老闆與其他人的對話紀錄來看,監視器畫面裡女生所處的地方,係「大廳」而非ktv的包廂,如果是後者,實務肯認係屬非公開活動,但如果是前者,由於ktv的大廳係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故不論是客觀要件或主觀要件都不符合「非公開活動」的定義,因此就「監視器畫面拍下在大廳唱KTV的正妹」這件事情本身而言,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7 PM
另外,有人提到正妹穿著清涼是否可以認為係「身體隱私部位」,對於「身體隱私部位」的定義,雖然學界有新興見解認為,應限於與性慾有關的身體部位,惟目前學界的通說與實務見解,所謂的「隱私」部位,仍係回歸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作判斷,即是否滿足前述的主客觀要件要求,兩者缺一不可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7 PM
由於本罪的保護法益為隱私權,而非性自主權,故我認為實務及通說見解較為可採,因此有受衣物遮擋的範圍應屬隱私部位,但當客觀上欠缺確保這些部位保持隱密性的條件時,即不符合客觀要件的要求,即便被拍攝者主觀上不願展露給外人觀看,也應認為該主觀的隱私期待並非合理的隱私期待,無法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如果是未受到迷你裙遮蔽的大腿部分,雖然看起來很性感,也難謂此處所稱的隱私部位,不會因此成立本罪。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9 PM
2.個人資料保護法
由於監視器畫面拍攝到了女客人的身體特徵,故屬於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的「個人資料」【不過因為女客人被打了馬賽克,該畫面是否已經使女客人達到可得特定的程度,倒是可以爭執看看,這裡先假設可以】,而且是第6條第1項以外的一般個人資料。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9 PM
而日K老闆為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以外之自然人,屬個資法第2條第8款所稱之非公務機關,如果他想要蒐集、處理或利用該一般個人資料,必須符合第19條或第20條第一款所列各款法定情形,亦或者依第5條規定,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113 年度上訴字第 209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09 PM
本案老闆將拍攝到該名女性客人之監視器畫面PO到友限噗使人觀覽、知悉,係屬利用該女性客人個人資料之行為,且與公共利益無相關,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無疑,但是老闆是否當然因此需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可能不像網友說的那麼容易。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10 PM
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得以第29條第1項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若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12 PM
故縱使老闆行為違法,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還需(1)有權利因此受到侵害,(2)有損害需要填補,女客人可能受到侵害的權利,是隱私權、名譽權和肖像權。名譽權部分,若僅就原PO的那張截圖來看,因為老闆說的是「一個穿著細肩帶一件式洋裝的妹子來唱歌,身材跟臉蛋都很正」,要說這已經足以讓社會對其個人評價產生減損,致侵害其名譽權,恐有待商榷。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13 PM
隱私權部分,不論是一般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由於女客人所處地點是公開場合,欠缺合理隱私期待已如前述,難論隱私權受到侵害,故其因此受到侵害者,充其量僅是「肖像權」,但在「損害」的舉證責任上,除非你是公眾人物,否則通常難以舉證具體受有多少的財產上損害,故難以求償;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即俗稱的精神賠償】,由於精神賠償欠缺具體的計算方式,所以要看實際情形怎麼樣,讓法院去做認定,但在損害證明上同樣不太容易。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14 PM
刑事責任部分
涉及到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照109年台上大字第1869號統一見解,本條所謂「不法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後者損害他人利益則不以財產利益為限,老闆違反第21條的目的顯非為財產利益,故並非前者,其PO文的目的係想和哥們「分享正妹」,難認為其主觀意圖係為「故意」「損害」正妹的利益,故很難成立刑事責任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16 PM
3.民法
肖像權係人格權的一種,老闆未得正妹同意擅自PO出其照片係侵害其人格權【但這部分可爭執,因為有打馬賽克,是否已經達到可得特定程度恐有爭議,這裡先假設有】,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法院要求老闆撤下照片。
損害賠償部分,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可能,財產上損賠會遇到與前述相同的問題,所以難以求償。非財產上損害,由於第195條第1項多了「情節重大」之要件,所以還是要看實際情形作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可能最終也無法求償。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18 PM
結論:
老闆的行為有道德方面的瑕疵,應受到社會批判,但在法律上恐難以論罪,至多得請求刪除該則友限噗。
衣都
@XY07ZX
Sun, Apr 13, 2025 4:23 PM
社會性制裁往往比法律處罰有效果很多的,與其在那邊討論什麼罪,不如讓更多人知道噁男的行為,只要炎上的程度夠大,他就會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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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人提到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本罪總共有兩款,一個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等,二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前者所謂「利用工具或設備」係指得以「強化」人之視覺或聽覺的設備才屬之,比如像是望遠鏡或紅外線窺視儀器等等,如果單純的用眼睛看,比如在廁所隔間的牆上挖個洞,偷看隔壁間的人上廁所,並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而是社違法83條行政責任要處理的問題。
由於監視器畫面拍攝到了女客人的身體特徵,故屬於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的「個人資料」【不過因為女客人被打了馬賽克,該畫面是否已經使女客人達到可得特定的程度,倒是可以爭執看看,這裡先假設可以】,而且是第6條第1項以外的一般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得以第29條第1項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若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涉及到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照109年台上大字第1869號統一見解,本條所謂「不法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後者損害他人利益則不以財產利益為限,老闆違反第21條的目的顯非為財產利益,故並非前者,其PO文的目的係想和哥們「分享正妹」,難認為其主觀意圖係為「故意」「損害」正妹的利益,故很難成立刑事責任
肖像權係人格權的一種,老闆未得正妹同意擅自PO出其照片係侵害其人格權【但這部分可爭執,因為有打馬賽克,是否已經達到可得特定程度恐有爭議,這裡先假設有】,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法院要求老闆撤下照片。
損害賠償部分,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可能,財產上損賠會遇到與前述相同的問題,所以難以求償。非財產上損害,由於第195條第1項多了「情節重大」之要件,所以還是要看實際情形作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可能最終也無法求償。
老闆的行為有道德方面的瑕疵,應受到社會批判,但在法律上恐難以論罪,至多得請求刪除該則友限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