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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縮短網址產生器 - reurl
郁晴:黃郁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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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x1255
我就俗辣只敢用匿名回,但我看完判決書只覺得就是個不理智講氣話的前任耶⋯⋯ 不知道是不是暴力案件的敘述太少了
sundae9515
跟lynx同感,看判決書附件只覺得簡是被分手後正常發瘋......當事人發文有提到施加暴力的部分(推下樓梯),但判決書裡好像沒有看到?
tiger3627
跟樓上兩樓都同感。
tiger3627
是說看到法官說簡是潑婦罵街不小心笑出來。
olive5984
留言裡面有這段"為什麼要用C簡稱被告?"
"那三個字是糾纏原告多年的惡夢… "
lynx1255
判決書看完,提出的事證內容跟臉書文章裡面情緒的落差有點大,不曉得是不是原告不願意提及核心的傷痛,只能說我記住這件事了
pear7693
sundae9515:正常發瘋的講法有點奇怪,發瘋有在分正常不正常的嗎😅
看完覺得措辭真的蠻激烈的,如果今天的情境換成異性戀且是男方說這些話,應該馬上就炸開了😅
tiger3627
我覺得正常的發瘋意思是雖然不是平穩的人會那樣做的事情但在那樣的環境下可以理解。分手要保持體面或冷靜實在有點難。
sundae9515
pear7693: 被分手是要多好聲好氣
黃在判決書的說法也是有其他對象後單方面要求簡分手吧?如果以這個狀況我覺得她在臉書上崩潰的不算過分,也沒有拿被分手以外的事情去詆毀前女友,告知行蹤不就是希望不要見面嗎?又不是恐嚇會對當事人不利
就算是男的這樣發文,我也只會拍拍他說振作點,別發瘋了很難看,沒什麼好炸開的......
venus8097
我看完的理解是缺乏交往期間的物證(by判決書)或是事件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by原告貼文),故法院只能就分手後簡的社群貼文(判決書附錄)討論而判定不起訴
cafe1404
會不會是被家暴才分手的...
而且訊息那些都是103年後的事
但判決書寫100~103年 期間可能有遭受暴力對待
grape213
sundae9515: 沒有吧,判決書上的時間不是寫得清清楚楚的嗎?
https://images.plurk.com/79orZ9gyskNkDV58PG5lSM.jpg
grape213
102年底分手,103年7月決定與他人交往,怎麼看都不像是「有其他對象後單方面要求分手」吧?
grape213
cafe1404: 100~102年底交往,確實不無可能⋯⋯
rice388
看一串下來,大家是可以接受分手後被叫「去死」或被咒咀的尺度嗎?
tiger3627
分手不就是這樣嗎⋯⋯有體面的也可能有不體面的,沒辦法控制啊⋯⋯我招認,雖然我沒罵過,但要是我自己被分手,要我不口出惡言,我沒辦法保證。
grape213
私下跟朋友討論的時候發洩情緒是一回事,這樣公然貼出來還跑去對著對方咒罵就⋯⋯嗯⋯⋯

我個人是不會這樣做,也覺得會這樣做的人很可怕。
venus8097
分手期間有暴力行為就可以理解分手後這種發言對原告而言具威脅性且能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心生畏懼,再加上雙方是同行同業,社交圈、活動範圍都可能重疊
不一定真的有死亡可能,但原文提到的推下樓梯有沒有可能再次發生?且十年前不乏分手被潑酸的新聞
wine6909
被告於103年2月13日,又因不滿聲請人而透過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之聊天室傳送訊息責備、辱罵聲請人,並恫稱:「GO to hell!!如果能僱人殺妳,我會殺」等語,致聲請人心生畏懼

去跟對方說這種話,好啦可能有人覺得這是正常發瘋而已,但這種人我是會避開的,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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