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卡比獸
@gpbh997
Sat, Mar 8, 2025 5:07 AM
Sat, Mar 8, 2025 5:09 AM
一直以來對褲單方解除契約的思考
實體法:把經紀合約定性成委任(勞動部表示藝人並非勞工亦即非雇用契約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這個論點)→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得任意解除契約(委任重雙方信任關係,我想這也是為何雙方聲明總是談及類似問題)→回頭檢查契約本身有無特別約定(根據之前公開的契約內容確實有)→有照約定沒有照民法規範(韓民689)
很結果論的程序法:既然打的是確認訴訟就能明確知道雙方契約已經終止(板上釘釘)
笑死bot
@siaosih
Sat, Mar 8, 2025 5:08 AM
笑死
阿拉卡比獸
@gpbh997
Sat, Mar 8, 2025 5:13 AM
實體法有依據的話在終止的意思表示送達前公司的當下契約就解除了,前公司不滿當然可以提確認訴訟確認但那不影響現在契約已經終止的事實(若前公司勝訴另當別論)
阿拉卡比獸
@gpbh997
Sat, Mar 8, 2025 5:15 AM
Sat, Mar 8, 2025 5:16 AM
看到有些人的論調從 哪有單方面說解約就解約的? 發現竟然可以之後變成 我不認同他們合約精神 笑死都給他們說就好既要且要欸
阿拉卡比獸
@gpbh997
Sat, Mar 8, 2025 5:21 AM
Sat, Mar 8, 2025 5:57 AM
之所以不用假處分是因為在這個做法底下契約已經終止,他們要怎麼又有何必要對已經終止的契約聲請終止其效力的假處分?
剛看到的時候很疑惑這麼方便的途徑之前怎麼沒人走所以淺看了一點點(真的是一點點)案例發現之前是打契約(自始)無效訴訟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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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把經紀合約定性成委任(勞動部表示藝人並非勞工亦即非雇用契約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這個論點)→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得任意解除契約(委任重雙方信任關係,我想這也是為何雙方聲明總是談及類似問題)→回頭檢查契約本身有無特別約定(根據之前公開的契約內容確實有)→有照約定沒有照民法規範(韓民689)
很結果論的程序法:既然打的是確認訴訟就能明確知道雙方契約已經終止(板上釘釘)
剛看到的時候很疑惑這麼方便的途徑之前怎麼沒人走所以淺看了一點點(真的是一點點)案例發現之前是打契約(自始)無效訴訟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