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女性協會
日前民主實驗室在官方的Medium發出公告,說明其性騷事件的處理。但其中我們卻發現了民主實驗室和北市府在流程上可能有些疏失。以此事件為借鏡,女協從促進性平事件處理流程改善的角度,提出幾個疑問和可能改善的方向。

1. 當事人希望指控加害者而言要求職場公開事件,還能夠用「法律規定要保密」為由拒絕嗎?這樣的解釋是在保護誰?

民主實驗室引用北市府說法,表示依處理準則第十條有保密義務,拒絕民主實驗室對內外公告事件始末及調查內容。然而從法規整體意旨來看,這一類保密規範實際上是為了避免被害人未經同意被公開而遭受二次傷害。在被害人已經期待事件被公告時,這類規範實際上不應該適用。這個解釋方式,反而有害個別當事人得到傷害修復的可能。
臺灣女性協會
2. 民主實驗室的理事長於犯下性騷擾時,是單位負責人。負責人違法,台北市政府卻沒有公告也沒有罰款?
臺灣女性協會
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8條之2,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張耀中時任民主實驗室理事長,符合裁處要件,然後裁處似乎並未公告,也無法得知是否有裁處的事實。
公開資料線上查詢系統
臺灣女性協會
3. 事發後,爭議單位應該對行為人予以停職調查,而不應該讓他完成辭任程序。況且行為人目前仍是公告登記中的理事長。
臺灣女性協會
依照民主實驗室的說法,張前理事長在性平流程啟動後,自行請辭獲准。

我們認為應該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予以停職,而非任其自動離職,始為更負責任的做法。且自法院公告登記來看,民主實驗室至今尚未變更登記張耀中的理事長職位,故對外仍然是由法院公告的理事長。這點也使得對於負責人的處理顯得曖昧不明。如果能夠避免使可能加害人離職,至少得以名義上處分給受害者較為完整的交代。
臺灣女性協會
我們期待以上能夠作為各方改善的可能,如有相關處理程序上的誤解之處,也歡迎各界提醒我們。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