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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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六改四,離婚後再娶中國人的漏洞已經有人提案:裡面第6點,建議外籍配偶改為「配偶居留證制度」,離婚程序完成當天取消配偶居留證,改發「暫時居留證」,並在三個月內出境;離婚後,若子女待在台灣,每年有三十天探視權;持有房產於一年內賣出。若離婚時有本國工作,則另改為工作簽。如果要付諸行動保護台灣,
請支持這項提議並覆議,台灣人加油!

黃鎮豊 (@yoie782112) on Th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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