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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沒有直接證據,法院要怎麼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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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全臺的高雄連環殺人案,張姓嫌犯涉嫌殺害3名婦人,並將遺體分屍丟棄。警方連日來在前鎮運河展開打撈作業,已尋獲部分人體組織,經鑑定後確認屬於被害人林趙姓婦人與張姓婦人。然而,目前仍未找到另一名被害人黃姓婦人的遺體,使調查陷入瓶頸。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沒有被告犯罪的「直接證據」,法院可以判處被告有罪嗎?

✒️|什麼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必須依據證據判斷被告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若沒有相應的證據,法官不能判決被告有罪。

對於 待證事實 ,也就是犯罪事實及其餘事實,需要透過證據來證明,而具有直接、間接證明作用的證據,分別稱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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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
足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被害人的證詞、犯罪兇器等。

➡️近日在臺中展出的 貓貓蟲咖波 大型氣偶遭人割破,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一名黃姓男子持刀破壞,監視器畫面也屬於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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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
證據只能證明「間接事實」,而間接事實需要經過推理後,才能夠證明待證事實。

➡️例如,曾有一位保全人員受指派前往客戶的辦公室巡視。這名保全離開後,客戶發現辦公室內的筆記型電腦不翼而飛。經法院調查,被告在離開辦公室後曾聯繫他人幫忙維修電腦,所傳送的筆電照片與失竊電腦外觀極為相似,甚至桌面安裝相同的企業專用軟體。此外,客戶最後一次看到筆電,直到發現筆電失竊期間,僅有被告一人進入過辦公室。

儘管檢察官未找到失竊的筆電,法院仍依據Line對話紀錄、被告傳送的照片等間接證據,認定被告犯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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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的美語教師、可疑的李姓友人
2001年6月,擔任美語補習班教師的張姓女子突然失聯。警方破門進入其住處,在浴室檢測出大量的血跡反應,而張女失蹤前最後聯繫的對象為其李姓友人。經過調查後發現,張女的臥室檢測到李男的腳掌掌紋,而李男所使用的汽車駕駛座與後座,也有張女的血跡反應。

此外,在張女失蹤後,李男曾持張女的提款卡、支票領錢,拿她的信用卡到ATM預借現金,並在李男住處找到偽造張女的印章。雖然未尋獲張女的遺體,但法院綜合各項跡證,認定李男因財務窘迫而對張女謀財害命,依強盜殺人罪判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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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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