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
純粹個人意見,不代表歷來所服務或參與組織機構單位的立場:

1. 網路服務業純就自身利益來說,直覺上很難喜歡剛剛被美國最高法院審查過關的 PAFACA。但如果台灣真的因為各種緣由要處理對 TikTok 的憂慮,拜託法律技術要漂亮一點,學一下別人怎麼思考的。(BTW,以這案來說照抄應該還是比抄錯好一點⋯點。有人號稱要抄居然抄到要求搞 Project Texas,好像有點⋯⋯)
2. 如果 divesture 真的成真,而且真如傳聞提到切給馬宜郎,大概會變成史詩級的 conflict of interests 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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