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et
掰噗~
真的...
機器狼🔜UTFG學園祭
原來是這樣啊汪 Σ(*゚д゚ノ)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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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重本刑五年,無法易科罰金,沒想到強制猥褻罪算是重罪 :-o
我建議朱多吃點爭鮮,進去以後不能吃生魚片,一定會超想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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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裁判書,高等法院不給緩刑的最主要原因是,朱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拒不認罪,到了高等法院才認罪,法院認為應該要端正這個有影響力之公眾人物的品德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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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開始就認罪而且和被害人和解的話,相信台北地院法官那邊就好說話得多,也不用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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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地方法院裁判書太長了,我慢慢再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0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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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眼掃過去注意到的重點是,朱全部推說他沒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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