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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先禁國家的特寵管理,分享兩篇貼文討論。

1️⃣林思民老師見解,非全文逐字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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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域寵物需要積極管理,而非地下化》

伴隨風險存在,應進行的是「風險管理」與「飼主責任教育」,而非禁止飼養。

大型異域寵物的管理應從「晶片管理」、「寵物登記」、「加強飼主教育」和「促進正確動保資訊流通」多管齊下為優先。

將某些已具有市場規模的物種納入禁養名單,只會造成更多的地下貿易和非法飼養案件,對這類長壽物種的動物福利完全沒助益,也違反動保司捍衛動福的初衷。

真正需要關注的物種淪為黑數,各地縣市政府可能也無法消化高量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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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收。

兩棲爬蟲 兩爬 特殊寵物 農業部 動保司 江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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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蟒只是體型碩大,實際上許多人工繁殖的累代品系攻擊性並不高。

此外,在環境教育現場,緬甸蟒是個性穩定的大型蛇類,其教育效果遠遠勝過於其他大型蛇種,是提升國人動保觀念很好的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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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粉專兩棲爬蟲萬事屋見解,自行擬小標、非全文逐字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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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圈內

即使是民風比較開放的現代,兩爬類群仍是一般人會害怕甚至嫌惡的物種,自己沒管好很容易變成開刀對象。

賣的人有挑顧客嗎?有提醒風險跟做正確飼養教學嗎?買的人有確實衡量評估自身能力嗎?有確保資源跟軟硬體是否完備嗎?

如果相對於一般人更懂這些物種的圈內人都沒有妥當的管理方式能說服其他人,那會被抓出來討論不也是正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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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風險評估:公共安全及動福

如果目標是不希望飼養這些動物給社會帶來困擾,那麼透過資格制可解決這些問題。

除超高規格物種須禁止外,所有物種應分成不同安全等級,每個安全等級需要付費參與不同等級的技術考試、經過相應的硬體審核或飼養計畫評估方能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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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白名單的審核毛病

之前有一例瞼虎屬(Goniurosaurus)輸入被駁回的案例,理由是有入侵性,在動物福利評估又說難以滿足需求,同時同屬的另個物種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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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飼後的財產損失

有些人手上有緬甸蟒高價品系,是要繁殖來賣錢的,一旦禁止了,這些繁殖者投入的錢就直接打水飄了嗎?

而且像眼鏡凱門鱷是有產業的,禁止飼養等於直接把相關產業掐死,這也是需要仔細思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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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名單分級

名單分級過於簡單,所有有嘴巴的動物都會咬人,怎樣算危險?

且名錄內物種有些頗為詭異,應該更謹慎的討論名單。例如禁止飼養眼鏡凱門鱷,但沒禁止更危險的灣鱷?

回到現實面,飼養兩爬動物真的致人於死/致人重傷的有幾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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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行使後的可能結果

1. 地下化更嚴重。

2. 有入侵性的禁止物種被惡意野放。

3. 專業人才更加萎縮:很多研究工作、相關行業都是由這些本來就愛養東西的人支撐起來的,學校更不會教這些有的沒的,先不讓大家養,真的需要技術了再來哭哭沒有人才。

4. 扼殺民間的可能性:德國有些保育單位會與頂尖飼養者簽訂契約,請他們在很嚴格的契約條件下幫忙繁殖需要保育的物種,臺灣馬來長吻鱷繁殖技術也是來自龍群鱷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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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管機關

主管單位應善盡管理責任,妥善溝通並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

而不是我不想分級管理所以禁止、我不想審核進出口很麻煩所以禁止、我不想扛所有的輿論壓力所以禁止、我想有政績留名千古所以禁止。

合理的管理才是長久之計,一時禁止只能一時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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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寵物「風險評估」的雙標

公共安全角度而言,沒教好、沒管理好的狗更危險,為何養狗不用考試?為何小狗不用強制在出生4個月內請訓練師?

動物福利的部分就更不用說了,有多少貓狗一年四季不分寒暑關在戶外2尺的鐵籠內?動保司這麼有能,什麼時候要推行?

兩爬這麼好談管理的飼主基數,要用這種禁止的方式逼,這麼勇怎麼不去逼犬貓?
司法不該雙標
很好啊禁一禁,合法的受苦,但非法的繼續光明正大曬輻射龜大守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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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該雙標 : 畢竟農業部動保司長是個會講出「犬貓是否為外來入侵種尚無定論」的大天才😇

而且剛剛看與會人士(應該是兩棲動物爬蟲協會成員)的會議途中截圖,提及司長態度強勢,他們還被司長嗆,相關截圖可從思民老師貼文分享那邊尋得。
司法不該雙標
系統 : 而且林思民老師說他沒收到開會公文,擺明黑箱
司法不該雙標
https://images.plurk.com/dpOi1qGlNCPsUvEoKyWWU.jpg

死不肯安樂死流浪貓狗的現在反過來嘲諷我們可以安樂死耶 棒
系統
司法不該雙標 : 這邊直接補上兩棲爬蟲動物協會的聲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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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13FrsoQRkowZfn0K8uudHZ.jpg https://images.plurk.com/6Q7EmLf6sVjhlNE4biifxS.jpg https://images.plurk.com/4LJLQmvacUezULc142JNnw.jpg
司法不該雙標
支持此法案的「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就是逼台南鱷魚王把小河送去對岸被餓死的王八左膠
司法不該雙標
在此嚴重質疑,他們與中國配合,在台灣禁光業者後對岸同步開放以上品相把人都吸過去
司法不該雙標
公告來了,一樣堅持要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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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該雙標 : 那就上街吧,還有簽連署😮‍💨

剛剛還看到一個民眾黨「邱于珊」把原生種蛇類甚至是保育類造謠為惡意放生⋯⋯真是可悲蛇年,可悲的臺灣人平均生物教育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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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7HfnWZmwqr0gLOHDRilV1L.jpg https://images.plurk.com/6HMzWJXC2C3X4ivoYu1BqU.jpg https://images.plurk.com/3zKE75FNuRBKkzRqhEisQL.jpg https://images.plurk.com/ATFwJqGpOLgiFRg3xY0Y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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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先禁國家的特寵管理,再分享一篇。

3️⃣顏聖紘老師見解,有修正部分分段與項目標點,非全文逐字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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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依據動保法第8條規劃禁止飼養特定動物一事的輿論已經失控到荒唐的程度,我必須再說明真正的問題,和被誤解的部分是什麼。

📌再說一次,野保法主管野生動物保育,動保法主管動物福利,兩部法可管轄的動物並不相同。野生動物保育法可以處理的是所有野生動物,動物保護法處理的是「受人為管領的脊椎動物」。

📌一種動物的輸出入(邊境管理)與飼養、繁殖、販賣(國內管理)在野保法和動保法都有,這兩部法在這個部分有重疊,而且長年難以切割與修法。所以行政主管機關願意嘗試改變原本是好事,是勇於任事,但是作法與結果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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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和動保法都有條文可管理「危險動物」,過去因為這兩部法有這個條文的重疊,導致「危險動物管理」的權責很模糊。法律本身也沒有對「危險」提出定義。

📌野保法對於應進行重度國內管理的動物有很多配套措施,其基本方向是:

(1) 台灣還沒有的,市面上很少的,就會採用最嚴格的方式來禁止輸入與持有;

(2) 若已經進入台灣,也有人持有繁殖,就會採用公告期間內登記管理,但不再允許新的動物輸入與繁養殖;

(3) 若有個體逃逸,則視問題的嚴重程度會有不同的處理,例如保育類的會收容,但非保育類且有入侵性的會安樂死。

但是動保法完全沒有這些設計,一旦列入第8條就是「什麼都不允許」,包含必須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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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動物以及有動物福利疑慮動物的確應該受到評估,並設立規範。

有些動物本來就不應該被圈養,不管是公立機構或私人住宅最好都不要有。有些動物則是只能在動物園被飼養,但是私人住宅不合適。

所以對人有風險和被不當飼養會有動物福利問題,是兩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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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問題出在兩個部分:

(A) 負責這個計畫的工研院根本不具備任何專業,所以就在缺乏有意義與令人信服的評估體系之下提出了一個討論用的清單(請注意:討論用的清單與後來形成初步決議的清單是不一樣的)。

這個清單內包含了以下物種:

✏️2023年被國貿局公告依據野保法或動保法禁止輸入的部分動物:例如蝙蝠蛇科全科。也就是說2023年禁止輸入了那些動物,但是2023年沒有處理國內管理,所以禁輸入後要不要也禁飼養、繁殖與商業交易,是需要討論的。

✏️工研院自行評估出來的動物:這個部分非常粗糙,大家生氣的是這個部分。因為工研院完全缺乏專業,所以無法對各種動物的狀況進行評估與說明,提出了一個全面禁止,連動物園與學術教育研究都不放過的荒唐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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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農業部動保司的決策與議事態度:先前開過好幾次會,很多學者專家NGO都提出過很多分級管理辦法,讓事情往好與合理的方向走。結果討論的過程荒唐、封建、藐視專業又雙標,造就了一個人人罵的結果。

⭐️這邊補充林思民老師留言:工研院的助理團隊是專業的,動保司列席的承辦人員也是專業的。工研院在評估過程中真的找到很多專家,送出去的名單都是共識決。名單本身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團隊每次開會的名稱都是「風險評估」,從來沒走到「管理」的討論議題。

https://images.plurk.com/6v2OQ7NARcweiAb4sMMf2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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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釐清的點:

(A) 之所以有那麼多種動物是因為很多動物全科列入,例如蝙蝠蛇科,但是多數動物在市面上幾乎沒有流通,也沒有人有。而且那些動物基本上就是因為2023年禁止輸入後,現在順勢使用動保法第8禁止販賣繁殖與飼養。這個部分並沒有任何問題,幾個類群的毒蛇加起來就是有幾百種。所以某些不明究理的KOL被帶風向了而不自知。

(B) 工研院草擬的清單是荒唐的,會議資料也沒有評估方法與結果,拿一個荒謬的清單就要大家吞下去開始討論本身是反民主的。如果工研院知道袋鼠的種類很多,有攻擊性的大袋鼠才可能是不適合飼養,而小型袋鼠也需要有合格環境才能圈養的話,就不會把所有的袋鼠打包直接列為禁止對象,這個禁令甚至影響到合法的動物園與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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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很多新聞都說動保司要禁止輸入這些動物,我認為這部份很有問題。因為動保法第8條雖然可以禁止輸入特定動物,但是這次納入討論的多數動物其實都已經在2023年就禁止輸入了,因此不是媒體報導錯誤,就是動保司多此一舉。

(D) 其實最需要討論的只有幾種動物:緬甸蟒、鱷龜、狐獴、浣熊還有黑尾土撥鼠。

我直接說我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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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緬甸蟒:已經禁止輸入,我認為需要合格飼主與場所才能飼養,需要晶片登記管理,緬甸蟒不至於要到禁養程度。

2. 鱷龜:已經禁止輸入,但是走私嚴重,我認為現有個體應該要打晶片,現有個體繼續養,但是不得販賣與繁殖。

3. 狐獴:我個人支持狐獴禁止輸入(以野保法禁止),但是在國內只能允許有防逃設施的動物園與農場飼養,個人飼養需要被稽查過也被授予資格才可以持有。因為狐獴其實會兇,會挖地道,破壞性與入侵性都不低。好好養在動物園都沒事,但是進入家庭會有事。而且牠是高度社會性動物,被抽離出來單養我認為是違反動物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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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浣熊:已經禁止輸入,我完全支持以動保法第8條禁養浣熊,因為破壞性與入侵性都很強,這個沒甚麼好說的。

5. 黑尾土撥鼠:牠的狀況類似狐獴,但更複雜。黑尾土撥鼠早年就是走私進來的,牠本來根本不應該有商業繁養殖空間。這種需要挖洞的動物怎麼可以養在家裡的狗籠呢?我認為以動物福利角度來說,牠不應該成為家庭寵物,但牠只能出現在合格的動物園或農場中。

至於袋鼠、巨蜥這些動物我認為必須一種一種分開處理。最危險的薩氏巨蜥必須要管制,但是人工繁殖又沒有保育疑慮的小型巨蜥我不認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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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需要的是什麼?

(A) 工研院應該要聽進專家學者的建議,不要自己瞎搞,因為工研院就是沒有這方面的專業。

(B) 動保司對有風險的動物進行管理是正確的,但不是這樣搞。

(C) 該修法的就要修,而不是拿著動保法第8條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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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可以立即做的是把中高度風險動物的處理原則做出來,尤其是登記管理要做啊~ 請問各縣市政府的動物登記有修改成可接受這類動物飼主的登記嗎?

(E) 所有動物(包含犬貓鸚鵡)飼主都要有生態保育、社會風險、動物福利的概念,社群文化本身合理,自然就沒有人想要把手伸進來管。

(F) 動保司應該要會同相關單位討論究竟如何促進風險行為的監管與改善,例如農場防逃措施不當,但是農場的成立可能是一般畜牧業,那究竟是要依什麼規範來監管?

(G) 如果以上動物的現有飼主的養法不當,我們要讓他改善嗎?還是要直接把他的動物拿去安樂死?這個部分有法律與倫理問題,請問有討論過嗎?

然後不要再混淆動保法與野保法的角色與分工了,貓狗造成的風險比這些動物都高,但是請問動保司究竟管了什麼?連個飼主責任都不敢落實,真的是超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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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米飛
https://images.plurk.com/4WGuKhm9vNYA5xM5OZbyMf.png
AS米飛
AS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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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米飛 : 您貼的這些我都知道呀,甚至我上面就引用過顏教授的文章了。
AS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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