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猹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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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用美國大法官造謠護航憲訴法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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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我的晚上),有粉絲截圖跟我說有人在私密社團護航憲訴法。請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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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又是這種”看看美國也有台灣要學習”的廢話。看起來跟黃國蔥的卡提諾法學院很像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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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來講一下甚麼叫做護航人說的”美國的更高標準”
Hey Man BOT
掰噗~
我估狗看看 (code)
人狼君
嗷~~~嗚~~~

今天也缺你不可,如同水晶球村,不論是狼還是人,都參與了村莊的命運
快樂猹猹
1. 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最高法院必須要有多少大法官。目前的數量是1948年立法規定: 九位。一位首席+八位大法官。必須要有六位才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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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大法官是終生制,所以指定一個就能用很久。台灣是有任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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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國憲法准許所謂的”recess appointment”。就總統在參議院休會時可以先指定大法官來填補空位。這個指定會在參議院下一期結束時終結。(當然到時候參議院還是可以批准,就繼續讓這個大法官做下去)。所以像自由派的雄獅,Brennan大法官就是先被艾森豪用recess appointment指定,做了幾個月後才被參議院批准
快樂猹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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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國最高法院就是多數決。 每位大法官一人一票而已。所以每個案子通常都需要五票才能做決定。像墮胎法案的casey 就是5-4。沒有甚麼多少票才能宣布合憲/違憲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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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是提醒一下,藍白立法癱瘓憲法法庭就是違憲。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尤其憲法法庭審的案子大多跟人權有關。再這樣搞下去,豈不是讓國民黨回歸刑法第100條,然後發現無法釋憲來保護人民? 由此可見,藍白這些人可不只是”無足輕重的丑角政客”。我不管你平常”看起來”是支持哪邊,只要你發文護航(像截圖這樣),或試著淡化憲訴法的影響(像陳時奮這個目無法治的法盲)。那我就會懷疑你的動機,或是否有問題。
快樂猹猹
其他最高法院的流程寫過兩篇,就不贅述了:
《最高法院- 庭審-Oral Argument》
米國律師廢話多
《最高法院-流程》
米國律師廢話多
快樂猹猹
所以我之前提過, 除非能把美國憲法+相關判例直接搬到台灣來,不然不要像黃國昌那樣說甚麼美國也有台灣要學習的廢話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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