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eger
又是一個台灣鄉民媒體偽善教育體系上下交相賊搞出來的鬧劇
小學生被警察抓走 父怒控道貌岸然的大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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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時間媒體沒有查證,直指學童用球棒毆打老師,於是鄉民炸鍋,紛紛挺老師報警,甚至直指學童是8+9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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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時間有人踢爆學生拿來打人的根本不是木頭球棒,而是泡棉棒,根本沒有殺傷力
結果一開頭瞎掰學生是用球棒毆打老師的霉體和鄉民拉不下臉了,一個執意用沒幾個大人看不懂的樂樂球棒來描述事件,一群鄉民則是繼續各種找碴說學童不道歉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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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學生不道歉就可以報警?不道歉是犯了哪條法??

啊有人報警,制服警察就可以逕行進入校園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強制逮捕??
白癡就是不願意承認這是件李老師和警方乃至於後續說法變來變去的校方才是最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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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樂樂棒球?光聽這個名詞有幾個沒在接觸小學生活的人知道這是什麼鬼東西??明明用泡棉球棒就可以清楚描述事情的事實本質了,霉體就是故意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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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樂樂棒球是美國玩具廠商取的名字,原名叫happy baseball
所以我說你他媽報導裡面用美國人取的玩具名稱,誰知道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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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體只願意引用校方的說法和警方的說法,誰去引用學童的說法了?誰去認真採訪學童父親了??不覺得這很奇怪嗎??
校方的說法一變再變,很明顯是推卸責任隱瞞真相
警方的說法也是一概推給有人報警我們就要把人帶回,聽你他媽在放屁,未成年者不受刑法拘束,又不是現行犯也不是重大刑案也不是緊急避難需求,最好是你警方可以逕行逮捕未成年當事人,他媽的以為少年法庭是幹什麼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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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新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18 條之 2、第 18
條之 3、第 18 條之 4 明定移送前程序,係由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向少年法院法官報請同行,而非檢察官,合先敘明。
(二)少事法採行由法院行使先議權制度,而非刑罰控訴原則,從而
,檢察官如發現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於移送前程序
,得依上述少事法第 18 條之 2、第 18 條之 3、第 18 條之 4 等
規定,交由司法警察(官)向少年法院報請核發同行書。
(三)題示情形,司法警察(官)如於非上班時間報請核發同行書,亦
有值班法官處理,不因報請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致案件無人
受理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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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講得很清楚,要移送未成年犯,必須先向少年法院法官申請核發同行書,持同行書之後才能基於保護目的請少年同行
且必須要有保護人代理人在場,除非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逕行同行
絕對不是他媽的一通電話打給父母的時候人就已經帶走了甚至直接帶到警局了
警方扯什麼父親無法到場,幹你他媽一般人是不用上班不用請假不用移動車程??怎麼講警方都沒有理由在父母還沒到場的時候直接進入校園把小孩子帶走
Krieger
說穿了就是兩個人打架,警方說孩子的行為涉及刑法傷害罪,難道老師和警察都不知道除非是殺害直系清楚等重大刑案,刑法對未成年不適用?
啊老師跟學生口角就硬抓拖到輔導室,造成孩子身上受傷,這才是違反刑法傷害罪和強制罪好嗎???警察和鄉民的雙重標準才叫人噁心好嗎
台中小六生球棒打老師!家長3685字還原始末「孩子被折成90度」 揭校長離譜對應方式-風傳媒
Krieger
孩子第二天到學校,就算不願道歉,也不構成犯罪,這老師之所以報警,根本就只是威權心態的展現,也暴露出對法律常識的無知,不爽就報警拿國家公權當後盾,欺負小孩子和家長不懂法律,這種人能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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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癡鄉民真的不懂,我只好再說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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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是告訴乃論,先不講一個國小學童拿一根泡棉棒打了一下(或幾下)要怎麼把強壯的體育老師打到大腿紅腫挫傷告人刑法傷害,這事情根本他媽的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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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告人輕傷害不是報警,正常來講警察就算來了也不會抓人,頂多請當事人"同行"去警局做筆錄(當事人可以拒絕,表達改天再去)
一般輕傷害是要先去醫院驗傷,實際上這驗傷沒什麼屁意義,因為輕傷害根本驗不出什麼傷,頂多就是紅紅的,所以住院醫師多半都是聽病人唬爛什麼就填什麼,然後上面寫"病人主訴XX疼痛OO不舒服",這意思不是醫院認證你有受傷,而是把診斷書推給"都是病人在講,我沒有同意喔",這就是台灣的狗屎診斷書
然後拿驗傷單去警局報案,說要提告,然後還要自己找律師提告或是自己寫狀紙,檢察官才會處理
然後之後警察才會請被告的人去警局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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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方講什麼"喔今天有人報案了我們就一定要把人帶回去"
根本就是百分之百的屁話
第一個就不合少事法的規定
第二個就不符合輕傷害最告訴乃論的處理流程
第三個就他媽的違反警察作業辦法不得穿制服逕行進入校園逮捕學童
第四個當場在學校教師都已經說不提告了,告訴乃論如果當事人不提告就不成案,你他媽根本就沒有做筆錄的必要,還他媽的把小孩子帶回警局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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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學務主任勸說學生主動道歉,學生才到老師的辦公室座位旁,但眼睛看著天花板,老師問「你是要來道歉的嗎?你知道你昨天打我嗎?」學生憤怒地說「你也抱傷我」,老師聽完站起來說「你知道你這樣行為依照法令,我是可以報警的嗎?」學生也怒吼3次「你報啊」,老師才拿起電話報警。

10分鐘警察抵達,學生看到警察才道歉,警察認為學校有通報校安,必須照程序走,師生就被帶回派出所做筆錄。老師做完筆錄警察有堅持等學生,但警察說已有通知家長,還是請老師先坐警車回學校,雙方也認為事情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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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老師說穿了就是拿警察恐嚇學生,然後他媽的警察不知道是法盲還是耍官威,竟然也跟著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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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老師知道你擒抱並弄傷同學,這樣行為依照法令,學生家長是可以報警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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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處理方式是
第一天
到底是老師先攻擊學生擒抱學生(擒抱學生就是攻擊,不用跟我吵,不然你去路上擒抱一個路人看看),學生才拿泡棉球棒反擊,還是學生先拿泡棉球棒打老師大腿,目前沒有一致說法
但是擒抱學生拖到學務處造成學生多處受傷,這是無庸置疑的違反了強制罪以及刑法中的輕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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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階段,老師當然可以通報校安啟動相關調查關懷機制,當然可以驗傷也可以到警局報案,這都是國民的正當權利
但是相對的學童家長也可以帶小孩去醫院驗傷,控告老師虐童
下場誰慘??一個是成年體育老師虐童,一個是小學生拿泡棉棒打了一下老師大腿??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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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
學童就算到場沒道歉或態度不佳,又怎樣??
這應該是透過校內管訓機制去處理的事,不管是通知家長加強管教也好,學校透過既有教育體制去矯正學童行為也好
在怎麼樣都不是拿報警來恐嚇學童,這根本就是老師自己情緒失控濫用報案系統,也是錯誤的法治教育示範
Krieger
反正寫了這麼多,台灣法盲智障鄉民還是只會一句"學童拿球棒打老師罪該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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