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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代孕
如果有一個方式規定只有曾經成為代孕者,才能使用利他代孕
我想大部分的爭議可以解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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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捐贈自己的器官給別人使用的人
才能夠使用別人的器官
brandy1640
這樣怎麼剝削更多人
wizard1744
可是需要代孕的客群本身就不符合條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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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用代孕的人自己也要變成捐贈者才行啊,這哪叫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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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男性沒有辦法做代孕,男性的話就曾經有效「利他」器官捐贈就好
wizard1744
那假設拿自己一顆腎臟去換一次代孕,這種作法在噗主的想法上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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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方法可以遏止濫用
如果有人想要用別人器官,那他必須要有同等的代價才行(捐血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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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zard1744: 假設如果有一個富家子弟,他小時候捐的腎臟給自己的家人,這樣子也符合這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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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捐器官和懷孕,真的是兩回事,感覺還是不太對等
orange1143
不可能,就是生不出來才要代孕啊
orange1143
ಠ_ಠ: 小時候捐贈腎臟給家人?未滿十八、二十歲,醫生不可能敢給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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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1143: 那他們就可以器捐吧。不然就放棄吧
醫學上和法律上的器捐應該有固有的規範,不過我是假設有「小時候捐贈」的例子,事實上成年後捐贈應該更無爭議
重點其實在,有所施才有所得
如果連不危害身體功能的捐贈都作不到,那麼不要用別人身體比較好
orange1143
先別提不可能。這邏輯會變成要使用別人器官,自己要先捐贈才能使用。

一般人沒有捐贈過,就不能使用他人器官,所以現像是骨髓移植,都不能給沒有捐贈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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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沒有器官可能會死亡,可是不讓別人代孕你自己也不會死
器官受贈者需要器官的迫切性,需要代孕的迫切性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同等公式
orange1143
站在捐贈者立場來說都是一樣的,同樣都是會損耗身體啊。

同樣邏輯要標準一樣啊,所以這邏輯會有問題。再說先打住吧,這真不可能,反對代孕思考其他方向吧
ಠ_ಠ
器官受捐贈者與受代孕紅利的人的不同點,在於是否自主產生需求
如果一直要等同二者,僅能從捐贈者中出現受贈者,從器捐就作不到了
使用代孕者自主創造需求,本質上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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