熾琥
最近在看的YT頻道有在關注北海道協助驅除棕熊的獵人的官司
熾琥
日本如果出現熊害、或有熊闖入村鎮市街,就會由警方向地方的獵友會請求協助,由獵人開槍射殺熊隻。如果是後者,按照日本的法令,只有在不會擊中民宅建築、完成人員疏散、並經過陪同的警員許可狀態下,獵人才可以開槍,否則即屬違法,可能會被吊銷槍枝持有證
熾琥
這起官司的狀況是
1. 有小熊闖入市街,警方請當地的獵友會協助,當地獵友會會長(A)與另名獵人(B)到場協助驅除,最後在警員要求下,會長開槍射殺小熊。
2. 事後,B說A開槍的跳彈打壞他的槍托,要求A賠償(關於打壞槍托的跳彈,網路上有人說是貫穿小熊的跳彈,也有人說是A當時誤以為草叢有母熊,試圖向母熊開槍導致跳彈打中B的槍托,與擊殺小熊的子彈無關。究竟B槍托壞掉是否與A開槍打熊有關似乎未有證據證實)
3. A不願賠償B,所以B就報案處理,兩個月後,檢察官受理B的案子而前往調查A,最後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4. 雖然不起訴,但警察署向公安委員會聲請建議吊銷A的槍枝執照(公安委員會並非公安警察,而是監督警察的單位,同時有管理民眾槍枝持有資格的權限)
5. A的執照遭吊銷,槍隻被沒收,不服處分所以上訴
熾琥
6. 初審時,當初同意開槍的警員也來協助作證。法官認為A在市街開槍時,已確實疏散民眾,附近的建築物也不在直接射線上,熊的背後則有土丘擋住,認為跳彈打中周圍建築的可能性低,A在陪同警員許可下射殺小熊,沒有違法,所以吊銷槍枝執照屬於不當處置,要求公安委員會撤回吊銷。A取得完全勝訴,但公安委員會不服,於是上訴二審
熾琥
7. 二審時,A遭遇逆轉敗訴。二審法官認為,小熊體格小,A使用的槍枝型號火力強大,很可能會貫穿,而檢視公安委員會提出的位置與地形圖,可見開槍時,A是從下方對站在斜坡上的熊射擊,熊背後土堆的高度因射擊角度無法構成有效阻擋,並且熊背後有草叢與碎石,不但無法構成安全遮蔽,反而可能造成無法預測的跳彈,周圍(我印象大概100公尺內?)的五間建築有可能遭流彈波及。雖然開槍有陪同警員的許可,但該員警在A開槍時所處位置並無法以視覺確定現場的安全性。再加以當天驅除小熊後,同行獵人B隨即提出遭到跳彈波及,雖然該案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B的槍托於當天遭子彈貫穿破壞,並在現場拾獲槍托的碎木片,足可認為當天在現場有發生危險的跳彈事件。綜上,公安委員會因A未確實遵守法律,在可能構成危險的狀態下開槍,吊銷A的槍枝執照是為合理處置。
熾琥
8. A當然不服,所以打算繼續上訴<<目前在這
熾琥
這個官司受矚目,原因在於情理上
1. 獵友會沒有義務幫忙:獵友會並非公家機關,有權拒絕幫忙驅除熊隻,只是一直以來都是出於熱心協助。
2. 高風險、高資格限制,低報酬:驅除熊隻是非常危險的工作,並且需要純熟的經驗與槍枝執照,但拿到的酬謝很少,甚至有地方自治體覺得請太多次獵人很花錢,限制酬謝額度和預算。
3. 會被攻擊騷擾:驅除熊隻後,會有很多「自稱愛護動物人士」以信件和電話等方式騷擾獵人、獵友會,並在網路上辱罵詛咒他們。

光是這些就夠勸退獵人們,現在再加上

4. 即使在員警許可下開槍,也可能被吊銷執照。
熾琥
目前網路風向大致上是挺A的,不少人說「請問哪裡沒有草叢跟碎石」「子彈根本不會打到那麼遠去」認為二審法官對防止跳彈的標準太不現實。
熾琥
也有人網路流傳說,「B確實明明受害,A卻不理,還利用會長職責開除B的會籍,現在在網路上演受害者,根本沒那麼偉大」
熾琥
先不論這種八卦是否為真,二審的判決確實就是「即使在員警許可下開槍,也可能被吊銷執照。」
所以有人認為,後續其實應該檢討「驅除害獸」是否應該回歸公部門職責,花預算編制並訓練專門人員,而不是出事就把責任丟給民間協助團體
熾琥
畢竟獵友會成員高齡化也是個事實,就算他們願意繼續幫忙,可能也無法長久
熾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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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個就會想到台灣目前也是會請獵人幫忙的,但我不知道台灣的獵人來幫忙有沒有酬謝可拿,又是否有類似困境
熾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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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和疑點
1. A方的說法是當初覺得小熊不用打,但當地的民眾很害怕,現場員警希望他打,所以才開槍。但公安委員會的說法卻是「小熊明明可以不用打,A卻堅持他有開槍的正當性,可見A有無視危險就開槍的習慣,很可能會再犯」
2. 當時的現場員警支持A的說法,但因為B報案而對A進行約談的同署檢警,卻在處分意見的部分寫著「A態度桀驁不馴、毫無反省,恐有再犯之虞,建議從重處罰」,公安委員會正是參考了這個建議作出沒收獵槍的處分。從「再犯」的字眼可以看出檢警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硬是咬定A有罪。A的律師懷疑是因為A在約談時得罪對方,才會演變成被沒收槍枝。
熾琥
3. 二審上有提到B的案件並非對A不起訴,而是緩起訴。可以推測該案雖然無法以違反槍枝刀械管理法(刑法)處以刑罰,但仍可以依公安委員會判斷對A採取取消槍枝許可證的行政處分。奇妙的是現場員警跟管理狩獵執照的地方自治體都沒有表示A有什麼問題,檢警和公安委員會卻態度強硬。
4. 二審認為,B沒有必要為了誣陷就弄壞自己的槍,所以判斷B沒有說謊,於是可以由B的案件佐證A有造成危險的跳彈事件,然而卻缺乏B槍枝被破壞的紀錄照片,也沒有所謂現場拾獲的槍托碎片照片。
5. 當天驅除小熊時,A先開第一槍射中小熊,B隨即開第二槍以確保小熊確實死亡,如果這個描述為真,B的主張會變得很奇怪,如果A開槍時跳彈就打中他的槍托,他怎麼開第二槍?用受損的槍開槍射擊難道不構成危險嗎?
熾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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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可能「B的槍被A弄壞掉不願意賠償」其實是跟驅除小熊無關的另外一件事,但B故意混成同一件事想藉此增加A受罰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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