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hshaya
不太懂這裡!我記得以前常常有當事人跑來說他不要養爸爸媽媽而來申請扶助之類的,既然1118-1跟1118的區分實益是前者可以積極請求,為什麼以前審委都把這類案件駁掉,說權利人來告才可以?我有搞錯嗎?還是因為那些案例中的權利人沒有不正的事由,而係義務人自己主張自己沒有能力扶養爸媽、要據此申請低收補助?而是1118的情形?是這樣嗎?那些被駁掉的案件是因為權利人沒有不正事由、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無法維持生活,適用1118僅能消極抗辯嗎?你都不管我了...不管我讀書遇到什麼問題,我都找不到你了.. https://images.plurk.com/2JUWZEJBETFJEkhdjIEKFm.jpg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