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國考上岸 𝕷𝖎𝖘𝖟𝖙
行政法 下半堂 特別權力關係之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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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60-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規則應下達(發e-mail也可以)下級機關或屬官。
不遵守的話可能會被懲處。

※特別權力關係(國民黨對台灣的殖民):沒有人性尊嚴=國家的狗(就算被懲處、懲戒、無俸給、強迫加班,也不能救濟)

1.不遵守「法治國原則」(法律保留+法律優位)
2.行政規則規範:「1. 公務員與 2. 軍人、3. 公立學校的學生、4. 監獄受刑人(含被G鴨者)」(未經三讀、審議、立法院打架的法律,即可用來規範人民)效率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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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折衷說
(一)基礎關係:普通人民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
(二)經營關係:例如被「停職」的公務員,依然有公務員身分。(所以還是國家的狗)
→區分實益:身分有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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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性理論
(一)突破特別權力關係
(二)德國:可以檢查受刑人的收受信件,但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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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中華民國憲法§85-全國法規資料庫
C§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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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

(一)J187始:公務員可針對退休金的不給付,提訴願、行政爭訟。

(二)J653始:被GY者被抓去關小黑屋(獨居房)案→向典獄長「申訴」可能會被毆打(行政內部救濟)
因而,「有權力必有『司法』救濟」,該相對人可向法院提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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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惡龍張錫銘聲請假釋案:假釋被駁→以前不可救濟。(J691後)法務部對「假釋」的准駁為「行政處分」。
監獄行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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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34: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選)救濟:復審→高行院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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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J753、「J755」(民106):受刑人想出書,看守所、監獄、矯正所直接扣留、不讓出版一案。
救濟:申訴→高行院:行政訴訟

(五)結論:受刑人的特別權力關係終於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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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學生
(一)加選被學校駁回(影響受教權)
(二)在學校公告欄張貼挺扁海報(影響言論自由權)
(三)學生必修課被當,無法畢業(影響工作權)
(四)記大過(憲法C§22):侵害人格權
(五)J684後:
肯認所有的公權力措施皆可救濟。(舉凡基本權受到侵害,就算不是退學,都可行政爭訟,即訴訟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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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中、國中、國小生
J784:
(一)J382→認為「非退學」以外的侵害都不能救濟(因為身分沒有變更)
(二)J684→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
(三)你可以去救濟(繳6000元裁判費)但學校(機關)會有「判斷餘地」,所以只要侵害過小的話,學生大概率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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