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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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羅智強等人想要修公投法,除了召回已經公投否決的「公投綁大選」之外,主要就是想要修成「政治人物不照公投就要下台」。

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實完全是混淆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所以我建議,如果要公平的話(反串註明):

立法委員提出法案被宣告違憲三次,下台。
立法委員抄已經通過的舊法案三次,下台。
立法委員三個月不審政院提的法案,下台。
立法委員造謠用言論免責權過三次,下台。
立法委員三個月不審民生相關預算,下台。

用法律去規定政治責任,就是他們現在在玩的遊戲。到底為什麼會有這一群完全不想遵守憲政體制的人在我們國會殿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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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讓我掐指算算 (brin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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