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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沒有收錢不算貪污?什麼是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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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前臺北市長 柯文哲 因涉嫌京華城弊案,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因此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然而,法官在裁定書也指出,以當時檢察官所掌握的案情來說,柯文哲的行為究竟是單純 圖利 威京集團董事長沈慶京,或與沈慶京達成期約,甚至是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仍待進一步查明。

👉《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是什麼?二者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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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以及從事與職務密切關聯的行為時,違反法令或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做出不該做的行為(例如不應核發證照卻核發),或是該做的事故意不去做(例如應裁罰卻不裁罰),並以此收受 賄賂不正利益。

🔎|什麼是 圖利罪?
圖利罪,則是指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道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得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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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與收賄罪的 差異、適用關係
1. 法定刑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相當嚴重;而圖利罪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沒有那麼重。
2. 不法利益 vs. 不正利益
相較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的所謂「不法利益」,限定於「財產上的利益」,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較為廣泛的「不正利益」有所不同。
3. 圖利罪是貪瀆行為的 概括規定
圖利罪並不要求存在 對價關係 ,只要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與自己或他人所獲取的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構成本罪。因此,圖利罪在實務上會被視為貪瀆行為的「概括規定」(或「攔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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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弊案中,相關證據顯示被告從事違背職務行為,並有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就會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如果沒有收受賄賂,但以違背法令的行為圖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仍可能構成圖利罪。

另一方面,如果賄賂的事務,並不在收賄公務員的職務範圍之內,但該公務員基於職務上的權力、身分,對於承辦的公務員進行關說、施壓,並以此收取財物或不法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不會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會落入「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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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賄罪的「對價關係」?
🔸圖利罪的「明知違背法令」,是什麼意思?
🔸《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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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編輯室專欄/從柯文哲京華城案,認識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圖利罪
法科編輯室專欄/從柯文哲京華城案,認識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圖利罪|法律百科 Legi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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