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
國情報告主動權變總統?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與鍾佳濱激辯
早上秘書長還幫你講話,中午你直接開幹人家...不能因為被別人吐槽當初原條文是現在自家總統參與修法的卻被判違憲,結果硬要凹說「沒有啦,還是可以邀請啦」,還順便找兩位打手說什麼重點在強制性,修前修後從來都沒有所謂強制要求的問題,若你說把「得」刪掉等於強制那好吧,都給你講囉
Mos
再說了,大法官說「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就已經是代表立法院沒有資格提案跟通過決議排定議程來邀請總統報告,因為立法院的每一項行為本來就是需要通過決議才能送出,既然沒有資格邀請,何來的「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代表了只有總統府能主動咨文確定去報告的時間地點內容,立法院僅能說Yes/No,哪來的協商???
Mos
喔,有啦,大法官說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意思就是說: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但總統並非規範效力的範圍內。
哈囉?看一下條文的文字寫啥好嗎??
Mos
別忘了大法官下一段還有說「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這也是原始條文就有的內容,真的是狠狠打臉了現任總統當年參與的修法...難怪小弟要出來幫忙嗆聲
Mos
題外話,15-1-2跟15-1-3被刪是合理的,因為憲法本身就沒有強制要求總統去立院報告,但這兩條都有踩到強迫的要件,被刪合理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