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苓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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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提出之修法理由毫無正當性。如果去看翁曉玲提案理由,其認為應提高憲法法庭裁判作成之門檻,主要理由是「極端情形,恐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另外還有「為確保憲法法庭在審理重大案件時,能夠涵蓋更多元的意見和觀點,避免削弱裁判的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和公信力」云云。
掰噗~
才不告訴膩雷~~~ (party)
~龜苓膏~
然而,一般法律有修改的必要性,是因應現實的需求而修正。問題是截至目前為止,修法理由所列的僅有4人即成為大法官多數意見並作成裁判之情形一次也沒有發生過。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最少大法官參與之判決也有9位大法官行使職權,之所以僅9位參與是因為有迴避事由。請問,用一個從來沒發生過的情況當作是修法理由,正當性何在?更別說修法理由中所說的「極端情形」,是立法院刻意、惡意造成的。是因為立法院無顧於釋字第632號解釋所揭櫫之「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消極擱置大法官人事同意案,造成大法官即將有近半數之缺額,方可能出現所謂「極端情形」。用自己製造的情狀作為修法之理由,不僅倒果為因,更顯示這是整套的劇本與組合,早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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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苓膏~
而黃國昌委員竟然在臉書上為此提案護航,質疑現行規定不妥當,筆者甚感詫異...2015年當時所適用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法規範違憲審查的門檻,是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的2/3以上同意,黃國昌當時認為這個門檻過高,且會發生少數否決權之不合理現象,應該「仿效其他國家」將合憲與違憲之門檻,都使用他過去主張罷免時應該用的「簡單多數決」,即1/2大法官同意即可,因為「過半數就違憲,沒過半數就是合憲,簡單清楚又明瞭」。

那麼現在憲法訴訟法的門檻,不就是黃國昌於2015年時主張的門檻?為何9年過後,黃國昌主張這個門檻不妥適,並且支持一個比過去戒嚴時代更嚴格的門檻?黃國昌就算說不出他轉變的原因,那是否該會他過去的「錯誤主張」道歉?又或者跟大家說明,他這次的主張又是仿效哪些先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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