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也§笑笑68k
原來當年找工作前,所有老師都在提醒的契約不要亂簽是這東西啊......
悠也§笑笑68k
試著看文章了解法律,雖然我覺得可能用不到,但是這種東西學起來才有動力。
競業條約: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一個穿皮演員和店員有什麼區別?除了公司同事的個資哪裡有需要保護的部分?
3-4.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產業、公司),應具體明確,且必須是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
→ "產業",也就是說自營業也不行?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沒有簽約=沒有補償=不用遵守。
P.S.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 所以這個東西春魚並沒有和海喞書面約定 → 不符合競業條款生效的程序。
悠也§笑笑68k
每月補助金保底一萬元 → 不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薪 = 不是薪資 = 沒有辦法簽競業條款。
悠也§笑笑68k
大揚代書提醒你,當一間公司規定須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工作上須受公司指導指示,或是在契約中看到離職的相關事宜,那麼就屬於僱傭關係
勞資雙方都須遵守勞基法規定,即使簽訂承攬契約,只要雙方實際關係有從屬性質,那麼就是承攬契約無效。
Pilot
承攬制是完成一定量的工作給錢,就像藝人上節目通告費5000,相當於春魚有定開1次台給多少,加上保底補助金10000,要這樣去想
悠也§笑笑68k
Pilot : VT演員通常是用分紅的方式在拿錢的吧?所以契約可能是開台一次分幾成這樣拿錢?
也就是開台賺多少按比例給多少 → 但是一萬元一定會給,但是這一萬不是薪資因此是否屬於

承攬關係:民法§490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悠也§笑笑68k
所以這一萬元應該屬於承攬人供給的材料費吧?
以演員來說就是基本生理需求?
悠也§笑笑68k
若想透過合約內容區分承攬僱傭的差別,最好辨別的部分在於承攬合約裡面不得有「從屬性條件」的相關內容。從屬性條件主要有以下3點:

人格從屬性→由雇主指定時間、地點、如何工作,而勞工必須遵守管制。
組織從屬性 → 直接說必須聽雇主的,並且要遵守團隊規範,與同事合作共同完成工作。
經濟從屬性 → 有上班就給錢,即使你搞砸了。
悠也§笑笑68k
其實是社長拍片我才知道有這件事情的,所以也不知道什麼詳細。
但是根據競業條約裡所述之賠償須為工資的50%並保證勞工離職後不會餓死。
春魚根本就沒有雇傭契約才有的最低薪資,只有按件計酬的承攬契約 → 給不出補償 → 無法因為VT轉生這件事情求償。
悠也§笑笑68k
但是根據保密條約中,洩漏公司營運方針也是違反保密條約的。
所以,春魚有和那個演員簽保密條約嗎?還是包含在承攬契約中就算數?
但是就算是這樣也要遵守三個條件:
1.需要是「機密資訊」
2.需要有「經濟價值」
3.所有人已經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公司有將這份資訊標註上「機密」等保密行為就能成立。
並且還要明確列出需要保密的資訊 → 可以直接在條款裡面寫說所有標註為「機密」、「限閱」的資訊都是保密範圍。
悠也§笑笑68k
所以演員真的有洩密行為,並且的確有非法使用公司名義(V皮帳號)。
然後14天補正期的補正看了網友留言還是問號
網友留言說補正有「還原已造成傷害」或是「對造成傷害進行補償」之類的,但是我看得沒有很懂。
Pilot
悠也§笑笑68k : 創作者自己當老闆,也都是承攬制啊,有接案才有薪水,而且春魚還有周邊跟工商,台灣工商志祺七七都說了,頂閱數越高接到的金額越多,我覺得只去想就是很少很虧反而不合理,而且工商跟合作也屬於機密,你覺得藝人公開沒有影響,但你覺得廠商會開心嗎?
Pilot
悠也§笑笑68k : 你在市場上標案,被人知道價碼是一件嚴重影響競爭的事情,這件事從勞方跟資方來講,本來就有各自的立場,而且法官採用心證來說要舉出有實際損害才算有損害。
悠也§笑笑68k
Pilot : ??我沒有說演員洩密沒問題啊?我的上一則留言就是演員有罪喔!
我是在看條文,然後分析「為什麼春魚會敗訴」。
我目前看下來猜測是因為保密條約沒有寫清楚賠償範圍,而競業條款因沒有提出賠償工資才無效。
Pilot
悠也§笑笑68k : 還有這件事女方是主張雇用條約,但春魚說他們是承攬制,因此才不需要補償。

事實上台灣最多開競業的就是台積電,台積電罰是禁止就業、應徵、從事所有一切相關工作,嚴重者甚至限制出境,台灣企業做很絕的一堆,但有人會去指責台積電嗎?

我個人來看契約這些都不是法官的依據,法官最後就是走心證要舉例實際損害,你今天在社會上有哪個企業可以接受已經有損害了,法官才接受賠償?
悠也§笑笑68k
Pilot : 诶?可是春魚主張他們是承攬契約,那麼就不應該有「離職」這件事情。
而沒有「離職後」簽署的「書面」競業條款,那競業條款就不成立,所以不得以此求償吧?
Pilot
悠也§笑笑68k : 本來就沒有說離職,是因為情節重大而解約,競業條款當初就在承攬契約裡,NDA上都有說明,正因為沒有合意解約,所以根本不存在簽署第二份協議的問題
悠也§笑笑68k
Pilot : 我要怎麼查才能看到NDA啊?從D卡找嗎?
因為我目前的資訊來源只有社長。
Pilot
悠也§笑笑68k : 沒有合意解約,就必須以第一份合約判定,這才是春魚的主張,而蕾蒂則是主張無條件合意解約
Pilot
悠也§笑笑68k : NDA就是春魚的契約,契約是他們的機密,法官只是看上面確實有寫,但他用心證來說,春魚必須證明蕾蒂的情節屬重大並且具有無法補償的損害性
Pilot
悠也§笑笑68k : 正因為洩密這件事難以恆定是否屬於重大情節,也不知道洩密的內容到底有沒有造成什麼實際損失,所以法官才說駁回50萬的請求
悠也§笑笑68k
https://images.plurk.com/2wB7MgRjlG8eAdNmSs7jmR.png
看KUMA的整理,我覺得法官沒錯耶?我覺得沒有舉證便判定情節之重大才是心證。
悠也§笑笑68k
看來很像春魚條約漏寫了......
猜測沒有舉證是因為條約裡沒寫要求償多少錢,然後春魚直接要求最高金額的50萬。
悠也§笑笑68k
法官的主張
1.春魚自己說要給14天但是沒有給。所以不適用懲罰條款 → 我對於懲罰條款的成立條件不清楚,但是競業條款應該還是不成立,因為給予的是委託金不是工資。如果要求解約賠償應該要有14天。
悠也§笑笑68k
重看好多遍了,違約、洩密、競業條款,法官真的完全沒碰W
悠也§笑笑68k
懲罰條款和違約金應該是分開的東西吧?
違約金應該跟在保密條約後面。
而懲罰條款要成立必須要有14天補正期。
悠也§笑笑68k
違約金條款。
在經紀合約內常見約定藝人於違約或是擅自提前終止合約時需支付高額違約金,以收嚇阻效果。藝人礙於違約金過高,或是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往往不敢提前終止合約。雙方在議約時,應就違約金約定之合理性及金額,充分協商。若違約金過高,事後發生爭議可要求法院酌減,且損害賠償金額亦可由法院依事證認定之。
悠也§笑笑68k
Pilot : 若違約金過高,事後發生爭議可要求法院酌減,且損害賠償金額亦可由法院依事證認定之。

我還是覺得法官沒錯啦!演員方不願意支付=認為違約金過高=需要事證判定。
悠也§笑笑68k
所以春魚要拿到賠償必須證明:
1. 的確是14天內無法補正之重大違約?
2. 舉證這些違約事項該是多少錢?

我真的覺得50萬太高了。

2021年7月26日~2023年3月22,兩年半的V算是長壽嗎?
悠也§笑笑68k
我覺得春魚方這次敗訴是因為證據不足和合約漏洞。
真的是踩到自己的合約跌倒。

下一場官司打完KUMA應該也會做影片吧?好期待春魚方的舉證。不知道統計完之後到底有什麼項目。
悠也§笑笑68k
https://images.plurk.com/1bYd3HzKDEvKQ7hOfRrDN1.png
悠也§笑笑68k
Rinka/委託詳細在自介
悠也§笑笑68k : 幫你翻譯
終止是一種契約附款條件(法源: 民法)
契約還有效的時候->簽契約的任意一方當事人行使終止權->契約轉為無效
在契約還有效的期間產生的權利義務(例如:還在職的時候因合約所產生的違約金、賠償、資遣費等) 在終止契約後(例:離職後) 仍然可以向他方主張(前面產生的違約金跟資遣費不會因為終止契約/離職了就不算數,還是可以跟對方請求這些東西)
悠也§笑笑68k
Rinka/委託詳細在自介 : 喔喔!感謝!
這個影片的事件讓我超好奇春魚的合約本體的www
現在正在蹲下一次官司春魚方的證據和求償金額
悠也§笑笑68k
這麼霸道的條款竟然合法?? ft. Alex律師的法律食堂 |春魚|海唧|社長Kuma
雇傭--帕魯 承攬-論件計酬要保證成功 委任-論件計酬不保證成功
悠也§笑笑68k
律師來講解囉!
悠也§笑笑68k
跟上太好了XD
悠也§笑笑68k
德川佳康
​​整理-如果是雇傭,以勞基法競業條款要有配套/如果不是,約定是契約自由原則,但如果顯失公平可以訴請法院認定競業條款無效
悠也§笑笑68k
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但是可以競業不給補償(因為承攬不受限勞基法所以不受勞基法保障)。
雙方有約定,那可能可以成立。但是否生效由法院判斷其公平性。
悠也§笑笑68k
薪資=死薪水
報酬=雇傭契約的達成賞金
1萬=春魚給的補助金,律師看判決書不知道拿1萬的條件。
悠也§笑笑68k
競業公平
平台限制?年限一年可能有點太多,三個月差不多?
如果真的花了很多錢培訓V (個人能力成長),宣傳、擺攤、活動屬於公司生意不算栽培。培訓成本會被考量進去。
不當V 後是否可以餬口也會是法官判斷的標準。
悠也§笑笑68k
雇傭的競業 = 不給補償就不算數。
承攬的競業 = 契約自由原則可以約定,但是由法院判定是否合理公平才可生效。
悠也§笑笑68k
請律師過目合約,不屬於洩密。
悠也§笑笑68k
律師的諮詢費大約一小時4~6000。
悠也§笑笑68k
懲罰性違約金 = 犯了就給錢當作處罰,損失賠償另算。
悠也§笑笑68k
春魚的合約問題
要給14天 → 春魚自己規定自己要給出14天補證期。並沒有寫入「重大違約可以不用給」,所以14天一定要給。
視情節嚴重 → 讓春魚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嚴重性。
悠也§笑笑68k
如果直接分成違約就罰錢
輕度 5萬
中度 10萬
重度 50萬
才比較可能過。
悠也§笑笑68k
競業 是 告訴乃論。
遵守自己簽的契約是雙方的責任,要不要告也是雙方的意願。
悠也§笑笑68k
毀謗 ( 刑事 )
V皮 = 網路替身 = 網路暱稱,所以遭到誹謗時要由V的中之自己去告。
悠也§笑笑68k
有留檔耶!萬歲!
悠也§笑笑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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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也§笑笑68k
社長說要去修正影片錯誤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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