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魚仙子賣故事(・ω・)b
傲慢的大學者
跟阿學聊了一下「法律實質廢死」這件事。
我是覺得現在的「人權」是以尊重「活著的生命」為主,忽視想死亡的人權利,和亡者(受害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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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拿冤獄和不冤獄做討論。
單純以罪大惡極者能重罪說輕的問題來看,阿學說人類會自己找到平衡的方式,就像韓國不嚴懲性侵,就會出現不計代價的民間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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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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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法律算不算一種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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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的法規前面那幾種條件我都覺得沒什麼問題,但要所有法官同意這條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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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花重金買通一個就免死了,無期怎樣提早出來再談,不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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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跟精神鑑定和考試標準一樣,以加權評分的方式計算該不該死刑,應該會比法官都同意客觀一點。
這加權評分的重大參考是證據,現行犯、蓄意、惡意如果已經有鐵證,甚至有再犯、報復家屬等可能,加重計分。
而不是更看重所有法官「同不同意」這種是非題二選一,不要說買通,但凡有一個法官比較善良,善良的人憑什麼決定罪犯該不該死?
最有權利發表看法的人已經死了不是嗎?
那第二重要的不就是這個人是怎麼被害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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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屬個人看法,沒有要戰那個立場的意思。
我也覺得冤獄不該發生、鐵證也可能是偽證,但這些都不足以用來輕輕帶過有人被害死的事實。
所以看到新規有點murmur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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