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5:46 AM
Sat, Sep 7, 2024 5: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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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 - C_Chat
Artur 最終表示:「我的祖輩經歷過納粹時期,父母面對共產時代也成功挺過來了;我從10 歲開始受到宗教壓迫,然後現在有些被寵壞的屁孩認為我該對彩虹旗下跪,
否則他們就要開始對我打字了。
」
-
這篇很幽默,但我想起來 對人打字 似乎確實會造成傷害。
親子天下
我認為能討論的問題是:
- 網路霸凌的定義:「上傳文字、照片、影片等形式,持續的對他人嘲笑、辱罵、騷擾、毀謗或威脅,造成對方身心靈傷害的網路不當行為。」若依上文定義,網路霸凌疑以「有侵犯權利、利益」為必要;同時,該文意義無法確認,旨揭是否是「網路不當行為」的定義,還是這些行為必須額外滿足 網路 + 不當 的要素。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5:57 AM
再來是,這究竟該定性是 道德 問題 ,還是 道德 之外的問題,而應受 自由 保護。換句話說,即使法規尚未規範,也尚未成民事上的侵權案例,那麼 應該 當成道德問題,或者不是道德問題?
如果視為道德問題,案中主張該遊戲應加入同性婚姻要素的群體,應因其主張手段的不適當性而該被評價為不道德?而這種不道德,不以有無侵權結果為考量。譬如,該群體基於非遊戲內容之理由,雖刷負評但未令該遊戲的製作者感到(主觀上)被侵害。
那麼,在這裡,道德僅是尚未成文的無形規範,仍然削弱了上述群體主張行動的正當性。
另外,若不視為道德問題,一切都是言論市場內 自由表達 ,這不只代表言論自由,更代表,即使環境就某一觀點,不必然允許或認同,但至少放任,與遊戲的核心意涵,應被其他更上層的文化檢視,也就是所謂政確。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6:02 AM
綜上,有幾個詞彙概念須再釐清,這影響其他命題是否能清晰建構,並討論。
- 遊戲 應視作單純的 財產(權) 的標的,還是言論、表現自由保護的對象?這影響 政確族群 在要求/影響 遊戲內容時,究竟該推定 用潛在的錢投票(市場機制) ,又或是 影響言論自由 ;倘若後者,即使法規尚未不許,則可以延伸至 自由 的道德上討論,釐清這類手段,就影響遊戲開發者的言論自由而言,是否有其正當性、不正當性。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6:06 AM
- 如果當成 言論自由 問題,可以更進一步討論 政確人士 的正當性,即 言論並非等價 ,正如同 仇恨性言論 沒有保護的自由,而「假定」 政確人士特定言論 代表著弱勢族群的論述,則是否因其弱勢(如少數文化的話語權低落所給予的暫時性措施特權)有 言論(自由)上的優越性?而這是否有道德基礎(能經過道德論證),而即使有,落實成法規時,又如何與現成的言論自由機制調和?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6:08 AM
(翻成白話文:即使 政確人士 的言論沒有給予特權的必要性 ,手段也違背言論自由的市場原則,但因為他們 稍微弱勢 的理由,因此 法規上 和 道德上 都應該 給予更多寬容。換句話說,他們可以洗負評和對你打字,但除此之外更上級的行動,就可能該受到限制,無論法規或道德)。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6:10 AM
- 這裡,稍微弱勢 該如何定義---或者說,以迪爾凱姆的法觀點言論:並不是有罪才處罰,而是要處罰才訂罪;即 並不是 弱勢 才給予保護,而是想保護才分類成弱勢。那麼這類 政確言論的弱勢正當化的過程又是如何建構呢?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6:12 AM
綜上,我認為該定性兩大命題,以及裏頭的核心概念。
1. 遊戲 應視為 單純商品,或者言論表現自由的一種?
2. 政確人士的弱勢言論,是否應該當成特別的言論自由,給予保護,或者寬容? 政確人士的弱勢言論,試圖影響其他群體的言論/表現(創作)自由時,影響的目的、手段,其界線是否存在?如何界定?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6:16 AM
看來把黑悟空和Soulash 2兩個案例寫寫,可以當學位論文,之後研討會遇到老師,再跟他聊聊。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7:38 AM
兔美:此岸花
@MITUUSA
Sat, Sep 7, 2024 7: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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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ur 最終表示:「我的祖輩經歷過納粹時期,父母面對共產時代也成功挺過來了;我從10 歲開始受到宗教壓迫,然後現在有些被寵壞的屁孩認為我該對彩虹旗下跪,否則他們就要開始對我打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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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很幽默,但我想起來 對人打字 似乎確實會造成傷害。
親子天下
我認為能討論的問題是:
- 網路霸凌的定義:「上傳文字、照片、影片等形式,持續的對他人嘲笑、辱罵、騷擾、毀謗或威脅,造成對方身心靈傷害的網路不當行為。」若依上文定義,網路霸凌疑以「有侵犯權利、利益」為必要;同時,該文意義無法確認,旨揭是否是「網路不當行為」的定義,還是這些行為必須額外滿足 網路 + 不當 的要素。
如果視為道德問題,案中主張該遊戲應加入同性婚姻要素的群體,應因其主張手段的不適當性而該被評價為不道德?而這種不道德,不以有無侵權結果為考量。譬如,該群體基於非遊戲內容之理由,雖刷負評但未令該遊戲的製作者感到(主觀上)被侵害。
那麼,在這裡,道德僅是尚未成文的無形規範,仍然削弱了上述群體主張行動的正當性。
另外,若不視為道德問題,一切都是言論市場內 自由表達 ,這不只代表言論自由,更代表,即使環境就某一觀點,不必然允許或認同,但至少放任,與遊戲的核心意涵,應被其他更上層的文化檢視,也就是所謂政確。
- 遊戲 應視作單純的 財產(權) 的標的,還是言論、表現自由保護的對象?這影響 政確族群 在要求/影響 遊戲內容時,究竟該推定 用潛在的錢投票(市場機制) ,又或是 影響言論自由 ;倘若後者,即使法規尚未不許,則可以延伸至 自由 的道德上討論,釐清這類手段,就影響遊戲開發者的言論自由而言,是否有其正當性、不正當性。
1. 遊戲 應視為 單純商品,或者言論表現自由的一種?
2. 政確人士的弱勢言論,是否應該當成特別的言論自由,給予保護,或者寬容? 政確人士的弱勢言論,試圖影響其他群體的言論/表現(創作)自由時,影響的目的、手段,其界線是否存在?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