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no★艾菲諾
法律人版看到的見解
不過法律始終各種見解,像檢調律師法官三者見解不同很常發生

當庭逮捕

「顯不符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也非通緝犯,亦無使用拘票,逮捕應非合法。然若是使用「緊急拘提」,則有適用之可能,第88條之1第4款規定」

救濟:
聲請提審。
Evino★艾菲諾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vino★艾菲諾
第 228 條
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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