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自認是女性的吳男,讀大學時因拒絕入住男宿,曾提民事訴訟獲法院命老師賠償。後來吳因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的手術診斷書,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在身分證上變更性別,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吳7年來對外展現女性的樣貌等原因,代表吳確實想要變更性別,故今日判吳勝訴。

北高行也認為,性別變更是否須經性別重置,涉及憲法中的身體健康權;而現行實務就申請性別變更所應提出的證明文件為何,戶籍法並未明文規定,故會透過醫療實務,委由醫師判定男或女而辦理出生登記,戶政機關再據此作為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准許或駁回。

然而,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就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來說,是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北高行認定已違背憲法中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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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強調,吳姓原告申請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為女性時,已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指其有『性別不安、性別認同障礙症、性別認同疾患』的等情況,且醫囑也建議校方可安排吳入住女宿。

況且吳曾提出其穿女裝下廚的照片,讀大學又因拒絕入住男宿提民事訴訟而獲法院命老師應予賠償,在在顯示吳至今7年來其性別歸屬為女性,且有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北高行因此決定判吳勝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將吳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變更登記為『女性』。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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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吳○○與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新...

「原告於言詞辯論中陳稱其性別變更之歷程,核與前揭病歷紀錄所載情節相符,原告並提出其著女裝及下廚之照片2張,應堪採信。」

這段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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