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eger
通姦就除罪了,律師還在想賺結婚外遇的官司費
「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元配告小三敗訴 法官見解惹議
Krieger
{律師陳清怡說,配偶本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
這只是概念,又不是法規,夫妻某一方如果不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可以去告另一半違法嗎?
連法規都不是的東西如何據以認定法律位階高於個人性自主權??
Krieger
{和第三者就算沒發生性行為,若超過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相處,元配均可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憲法對配偶權保障}
所以另一半就算外遇,倒底損害配偶什麼權?
法律早就已經不承認"我老公外遇所以我不爽那就是損害我權益"的貞操權概念了,還在念念不忘過去抓姦就可以拿錢的那段日子,這種只想拿錢的婚姻對象能叫做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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