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ffee837
告錯人
turtle9241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turtle9241
這段很重要,就是不告自己老公只告小三,的確很沒道理
falcon1389
感謝turtle整理最大重點 法官很讚
orange7125
告老公基本上就是要離婚了吧?有些人就不想離,但又想爭口氣
loquat4499
本案充分凸顯,若准許原告得規避民法第1056條之要件,逕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選擇僅對被告,而未對其配偶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道德風險,即戊○○得自由,甚至積極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較性行為低度之交往、親密合照、視訊、出遊等行為),事後僅需取得原告諒解,即可免責,無異一舉三得:
loquat4499
「免費得到情慾之滿足、繼續與原告維繫婚姻和家庭生活、增益原告(家庭)財產」,學者黃詩淳、官曉薇研究均指出,無論是刑法通姦、相姦尚未除罪化前之刑法適用結果,或者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結果,均呈現「女人告女人」案件較多,實質上構成間接歧視女性的結果,更足徵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在立法體系上,本應排除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一般規定而優先適用,以免「原告」一方面主張自己因為配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被害」,但客觀上看不出婚姻關係有何受損,且原告並未訴請與自己有婚姻契約,應負擔主要責任之配偶裁判離婚,向有責配偶請求損害賠償,卻選擇僅向被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之不公平現象,
loquat4499
若允許原告得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第三者求償,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之已婚者,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loquat4499
講得太好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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