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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從6年10月改判6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9年前發生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檢方以較少見的「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一、二審依消防法第35條前段的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劉6月,得以一天2千元折算,易科罰金36萬,不必入獄,得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173-全國法規資料庫
173II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責上限最高一年的法律判六個月比例上佔50%也不算輕判吧。
モルモット君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火燒厝本刑7年以上,我記得6年以上的都是重罪。

消防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原本的引用上限7年判6年10個月幾乎是最高刑責了比例98%很明顯是重判,
歐希@rs窟兩日CGSF直參
不能易科罰金都算重罪吧?
モルモット君
忘了,上法律相關課程的時候講師都有說一個時間是他們判斷重罪與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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