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江驢打滾
周婉窈|台灣國民 ê 島嶼歷史 (@history.cwy) • Instagram photos an...
歷史上的今天:1987年7月15日解嚴。
「這不是KMT/ROC獨裁者蔣經國的恩賜!而是眾多黨外民主前輩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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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1992才是台灣自由民主化的開始,而不是1987? - 台灣放送
「首先,我們要有個概念,「自由民主」雖然常連在一起講,但自由與民主是可以分開的。最明顯的例子是香港,在英國統治下香港擁有高度的自由,但沒有民主;「回歸」中國之後香港人力爭民主,結果2020年6月30日中國制定的「國安法」實施之後,自由與民主都沒了,現在連一向在亞洲最令人稱羨的法治也崩壞了。台灣很特別的地方是,在1992年有了思想與言論自由的基本保障,同時開始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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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三大惡法都在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獨台會案」發生之前的5月1日廢除,5月22日公布廢除《懲治叛亂條例》,6月3日公布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但是「獨台會案」就結束了嗎?不,還有刑法一百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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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百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雖然《懲治叛亂條例》廢除了,但「內亂罪」犯了刑法一百條;1991 年 12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預備或陰謀那一項)判決:廖偉程無罪,安正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三年,陳正然、王秀惠與林銀福各依普通預備內亂罪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請記住:這套刑法是中華民國在1935年訂定的法律,那時候台灣是日本在統治,而中華民國還在「訓政」呢,這樣的法律就直接搬來台灣,且這一條到1991年一直沒修改。也請大家要思考,不要慣性地接受「現狀」,不然將來萬一中國的法律直接搬來台灣,很多人也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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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百條在1992年修訂,您以為是獨裁者佛心來著賞賜給人民的?刑法第一百條可怕的地方在於你只要「意圖」這樣,而開始做的話,就有罪。「獨台會案」引發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由李鎮源院士領銜,學術界、醫學界、社運界眾多人士 組成「100行動聯盟」,於1991年9月展開極為慘烈的抗爭行動,訴求是廢除刑法一百條,以保障人民思想自由。當時國會是國民黨控制,而且萬年立委還沒退職,經過民進黨和國民黨幾度折衝,第二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第一項改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黑體字為作者所加)就是將原本不明確、模模糊糊的「著手實行」改為要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來進行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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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刪掉「陰謀犯」,改為:「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100行動聯盟主張廢除此一條文,因為刑法一百零一條就是「暴動內亂罪」,有此就夠了,但國民黨只接受修正,不接受廢除。雖然無法廢除,這樣的修正至少讓台灣人擁有思想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說,你可以主張台灣獨立,只要不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來進行,就沒問題。這修正有用嗎?有。1992 年5月16日刑法第一百條修正頒布後,獨台會案發回更審,7月27日,由於廖偉程等人的行為沒有違反修正後的第一百條,全案改判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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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如果1989 年這一條已經修正了,鄭南榕的雜誌刊載《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哪會收到「涉嫌叛亂」傳票?那麼,鄭南榕就不會自焚。再往前看,1987年蔡有全、許曹德主張「台灣應該獨立」,又哪會被判十一年、十年呢?和鄭南榕一起推動「新國家運動」的黃華哪會第四度入獄呢?以此類推,我們就知道刑法一百條修正之前,台灣並沒有思想與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1992 年5月標示著台灣社會開始走向自由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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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開始定期選舉國會議員,台灣才真正成為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以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次年就職)作為台灣民主化的起點,剛好和自由化同一年, 這也可以說是我們台灣的幸運。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若沒有其後到1992年這五年的激烈抗爭,台灣沒辦法自由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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