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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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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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籲取消強制65歲退休 發動權還給勞工 | 生活 | 中央社 CNA
雇主涉及就業歧視 112年開罰近千萬元 | 生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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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增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相關條文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院三讀勞基法修正案 勞僱協商後可延後65歲強制退休年齡 - 自由財經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勞僱協商後得延後65歲強制退休年齡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勞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後 勞動部:不得有差別對待 | 生活 | 中央社 CNA
「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5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並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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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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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6 AM
前勞動部長許銘春曾在審查會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可以協商退休年紀;不過,說清楚也是好事,並不反對立委提案。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並於今天完成三讀,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滿65歲勞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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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6 AM
「雖然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僱雙方還是可以協商強制退休年齡,但勞動部今天表示,這次條文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有更進一步退休保障。
勞動部提醒,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而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勞動部說,如果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可以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論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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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6 AM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在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未來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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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6 AM
勞雇協商得延後退休年齡 勞團籲取消強制退休規定 | 生活 | 中央社 CNA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告訴中央社記者,這次修法看似是回應勞資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期待,但因現行規定本就可以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因此這是一個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修法,並沒有處理到現行勞資協商可能遇到的問題。
林莊周舉例,雖然勞動部主張,雇主如果續聘經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勞工不可以有差別對待,但實務上仍有雇主要求勞工先退休,再藉機用退休回聘方式來降低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勞工常常都只能被動或被迫接受雇主開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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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9:26 AM
林莊周說,勞工年滿65歲以上還需要繼續工作,通常是經濟較為弱勢,勞保、勞退退休金比較難維持退休生活者,才會希望能繼續工作維生,如果雇主扔握有強制退休權,對勞工仍然是不利。
林莊周表示,勞資協商時,勞工常處於較不利的地位,因此呼籲應該取消強制勞工65歲退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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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15, 2024 11:51 AM
勞雇協商延後退休 雇主仍應投保勞保、提撥勞退 | 生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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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l 16, 2024 6: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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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退休再就業適用對象 勞動部籲善用壯世代人力 | 生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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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l 22, 2024 11: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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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資得協商延退年齡 未合意則依現行規定 | 生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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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Aug 30, 2024 8: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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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退勞工續留職場 勞動部鬆綁留用比率補助門檻 | 生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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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Sep 2, 2024 9: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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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高齡者補助門檻放寬 中彰投分署鼓勵企業申請 | 地方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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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5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並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並於今天完成三讀,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滿65歲勞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勞動部提醒,現行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而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勞動部說,如果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可以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論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告訴中央社記者,這次修法看似是回應勞資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期待,但因現行規定本就可以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因此這是一個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修法,並沒有處理到現行勞資協商可能遇到的問題。
林莊周舉例,雖然勞動部主張,雇主如果續聘經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勞工不可以有差別對待,但實務上仍有雇主要求勞工先退休,再藉機用退休回聘方式來降低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勞工常常都只能被動或被迫接受雇主開出的條件。
林莊周表示,勞資協商時,勞工常處於較不利的地位,因此呼籲應該取消強制勞工65歲退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