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ಠ_ಠ - 菅原老師來跟喜歡排球的小朋友講話了! #不准低頭,排球是永遠向上看的運動

如果我改圖改成要注重著作權的標語
會有什麼問題嗎
他二創是合理使用的話
我三創也是合理使用吧
swan7865
你竟敢用我的咒語打敗我
onion9836
又來了 一直在發同樣的噗不煩嗎
ant4873
二創有自己的著作權保護,三創可能違法二創的著作權
viper7909
合理啊 他又不是版權方
weasel7108
onion9836: 我打開關鍵字就是為了這刻看到這些噗就覺得很有趣
lime4342
onion9836: 覺得煩可以不看~
chick4575
不能直接改對方的圖(就算是二創)
但你可以再自己畫一張三創
ant4873
pamelo5058: 我根本沒這樣說,自己想像
bacon6647
lime4342: 偷偷說不是你家的東西欸
怎麼可以趕人,這樣不對喔
ant4873
有可能主張合理使用不代表能主張成功,縱然二創主張基於原創有合理使用,也不代表三創對二創主張可以成功,不要輕易滑坡拉
viper7909
我抄襲你的抄襲,有何不可
ant4873
原則違法,有可能可以組卻違法。只是這樣而已
ant4873
然後盈利通常無法主張成功,非營利比較有可能,但就不是絕對...
viper7909
依照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權人享有「重製」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擅自重製就是犯法。 你說抄襲也好、模仿也好、二創也好,有沒有違法,在法律上要看的是有沒有未經同意「重製」他人著作,有的話就違法,沒有的話就合法。

你自己先違法在先還敢說別人抄襲你
要不要這麼不要臉 做賊喊抓賊
onion9836
認真回,二創那張圖屬於這個作者他自己的,如果直接拿他的圖去三創他可以提告
hen6474
雖然但是,原噗的二創不是重製權的問題ㄟ,要貼法條可不可以貼對
viper7909
hen6474: 好啦反正侵權的人不會覺得自己有問題
貼什麼你們都會反駁有什麼差

你倒是貼一條法律上說可以侵權的法條出來讓我看看啊
ox4492
同donut1244,兩個問題要分開看
ant4873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的定義,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秀枝重複製作
ant4873
重製就是複製或再現的行為
onion9836
ant4873: 我對於兩篇噗一堆人分不清楚這差別感到頭痛
難怪會有一堆人覺得蝦皮直接印官方圖來賣那種跟二創是同一種盜版物
ant4873
viper7909: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做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或編輯著作的權利
weasel7108
有個疑問,收到噗幣是不是就算有盈利行為了
ant4873
改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指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著作另為著作
ant4873
weasel7108: 但他不是原作者吧
viper7909
ant4873: 那是著作人啊,我是說可以侵權的法條欸
ant4873
侵害「著作權」
ant4873
簡稱侵權
ant4873
權利包含有體財產跟無體財產權,著作權是無體財產權
onion9836
weasel7108: 這樣聽起來就是路邊流浪漢躺在地上睡覺,有人自主放錢就變營利了
viper7909
onion9836: 蛤 躺在地板有版權問題嗎?
ant4873
改作的方式包含對原著作進行質的變更或量的變更。質是完全改變著作表現形態,比如小說改戲劇、漫畫改動畫。量的變更是考量變更後是否有原創性,比如增加新的對白、情節,或變成同人誌。而且需要具備足夠的原創性才能構成「改作」
ant4873
而如果未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改作作品本身,近期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採取肯定說,認為不論有無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著作權(106台上字290號),所以二創改作本身,依照目前見解,有著作權的保護
ant4873
製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可以主張44-63的合理使用或其他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以本項所列為判斷標準,其中第一款,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fly5830
ant4873: 看不是很明白 所以改作不算侵權
ant4873
fly5830: 原則算,我指的是,同人誌本身,同人作者也享有對同人誌的著作權,所以別人不能三創,無論同人誌本身有沒有得到原作授權
pigeon5178
fly5830: 沒有沒侵權跟改作有沒有著作權是兩回事
ant4873
其中在65條的判斷上,即使有第1款的商業目的,也不代表不能構成合理使用,還要判斷其他三款做綜合考量
ant4873
所以同人被稱作灰色地帶,就是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但因為又很容易不能組卻違法,所以多數人會傾向低調
ant4873
這邊不做評判,指分享我自己讀到的著作權內容,有錯誤歡迎更正。
ox4492
weasel7108: 收到噗幣應該只能算贈送?畢竟原噗主沒有實際寫出什麼交易資訊,是其他人單方面贈送
就像我送你禮物其他人也不會認為你有盈利行為?
ant4873
法律不是非黑即白的東西,常常有很多例外條款跟但書,還是覺得話別說太死,但這邊就補充一點看到的東西。不然定義都沒搞懂的討論,完全是構築在錯誤的地基上
pizza3396
A是原作 B是二創 C是三創
B可以告C A是BC都可以告
pizza3396
大概是這樣
ant4873
ox4492: 其實盈利也不是唯一判斷標準,只是同人作者也是一個人而已,沒人想對抗大公司。你用的範圍到多少,到無法組卻違法也很尷尬。類似的例子就像一些剪輯影片吧,到怎樣的範圍是合理使用?而且他們也都有開盈利
ant4873
還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也有機會同時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著作權本身屬於權利的一環。
hen6474
ant4873: 旅人好認真這邊看到連重製改作都分不清楚就不想討論了而且別說法律本身很多例外但書,真正進行訴訟的話法官的考量因素會更多,侵權事件大多都是需要具體個案考量,真的不是一口一個二創犯法最好去死就會對整體創作環境更好

weasel7108: 第一款的商業行為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有利益收入就算,所以收到噗幣不算是
chick4575
hen6474: 也不能這樣說吧,版權方也可以主張沒有以營利為目的應該鎖幣孔杜絕收到利益的可能
bacon6647
基本上,作品只要誕生,他就擁有著作權了,跟是不是二創、三創、四創、五創無關,但原作者可以告你侵權這樣
chick4575
否則不是和無證街頭藝人放錢箱然後說我沒有收錢是他們給我我也只能拿走一樣嗎?
ant4873
hen6474: 這次事件看了好幾天,無論是哪邊的言論,總覺得都哪裡讓我感覺很奇怪,目前沒看到一個跟我法律唸得差不多的想法。剛好現在閒閒的,就放出來被公評...一口咬定侵權跟一律否定侵權,如果這麼簡單,同人文化應該也不至於吵這麼久
onion9836
ant4873: 你是我這幾天看到觀念最公正的
可惜在這留言沒辦法轉噗宣導
pizza3396
反正20年後依然會發生一樣的事情 人類總是要重複一樣的錯誤
ant4873
但著作權法的法體系設計的確比較煩,把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定義、阻卻事由、都分開放
pizza3396
不就是認真要講很麻煩 所以才有心照不宣
pamelo5058
所以噗主可以再畫一個菅原老師教侵權仔正確觀念的圖,不是拿二創圖再製
ant4873
不過單純的重製,跟有原創性的改作還是要分開,全部放在一起討論,標的太多了要件也不一樣
ant4873
最後講一點就好,既然要討論同人有沒有侵害智財權的問題,就不能偷偷繞過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的討論,尤其所有學術文章也都會針對這個標準去研究同人創作的問題。
hen6474
chick4575: 不以營利為目的應該沒有擴大解釋要求個人需要有積極作為來防免有利益收入啦,但反正主張都可以主張啊,法庭上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見解,被不被採納是另一件事而已
hen6474
pamelo5058: 這我也很贊成好想看
chick4575
hen6474: 沒有積極作為還是得到收入的話,應該要返還或處理不能收下否則還是得利?
ant4873
不過侵權這件事尤其又有65條標準的前提下,只能用實務存在的判決去判斷,再加上那4款是要同時討論的,不是說1款無法阻卻就結論無法阻卻。現況下是不是可能無法組卻違法,具體情形還是要等法院認定。
bacon6647
hen6474: 樓上,這就涉及到著作權另外一個問題了—抄襲的判定,而且抄襲不以是否有意識到侵害他人為限,也包含曾見聞過之印象,噗主已經看過那張圖,很難主張沒有接觸,不要亂害人
hen6474
chick4575: 有獲得利益不等於以營利為目的而行為
bacon6647: 那就是再重新判斷改作的原創性比例啊,要件也不是只有接觸而已,說不定噗主還能主張戲謔仿作呢
但總之噗首看起來只是想酸而已啦,比起到底會不會構成抄襲,要做多少功課就很勸退了吧
ant4873
hen6474: 如果真的想討論,有沒有貶損角色,或許可以主張人格權吧,只不過那就是另一件事了
pigeon5178
不要照抄原原噗的二創圖,自己發揮創意畫一個菅原老師教導侵權仔正確觀念的二創也沒有很難吧,也沒必要一定要搞得很踩線吧
雖然以一些很嚴格的版權規定是連畫了發上網路都不行
ant4873
對了,著作權法第17條禁止不當變更的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要自己舉證被告侵害的著作權同一性已對其名譽造成損害。就是如果覺得創作被他人扭曲,比如前一個噗有人覺得在貶損角色,可能可以討論這個,但舉證方在著作權人。
hen6474
ant4873: 我記得寶可夢的18禁同人本有真的被官方告過的
ant4873
hen6474: 我看到書上的舉例也說18禁哈哈哈,因為有些18禁真的會讓作者跳起來說侵害著作人格權
star5678
ant4873: 雖然跟噗首討論的無關
18禁同人蠻影響大眾對作品的認知跟觀感
有些僅限網路傳播 有些出版成冊的過程會讓更多不看同人二創的都會看到
導致對整個角色甚至作品有很糟糕的印象
之前老實在噗浪上反應只會得到不爽不要看 不會自己避開嗎 人人都有言論及創作自由 都沒想過那全都是建立在破壞別人辛苦創作的角色跟作品形象
像芙莉蓮那次在大庭廣眾腥羶色的cosplay 表演
完全不意外小學館會氣到打算禁止二創
ant4873
star5678: 這問題的確是存在的,所以法律上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障,無論有沒有授權都可以主張,避免扭曲甚至貶低角色。而合理使用目前解釋上,在實務操作上也是比較尊重原作者的立場。二創有他的灰色地帶,如何是拿捏標準,對大家都好才是法律要思考的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