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院會(113年07月12日) |立法院(下)

立院三讀兒少性剝削條例 重製、持有、支付對價入法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院通過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 嚴懲持有影像者 | 生活 | 中央社 CNA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通過 付費觀看最重關7年罰100萬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衛生福利部:衛福小編報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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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彌補持有兒少性影像罰則過輕的法律缺漏,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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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4月29日及5月1日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多項關鍵條文未有共識,朝野黨團於6月5日及6月19日進行協商,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的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罪,並針對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明定罰金下限,罰金從現行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刑責並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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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性影像犯罪產業與行為,此次修法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11條規定,將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提高刑責和罰金,三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三讀通過條文的第44條,不僅提高刑責,也刪除單科罰金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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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將『重製、持有、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納入性剝削行為樣態,將限時封網入法,授權警察機關建立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要求衛福部運用科技技術『主動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重製(即下載)』、『持有』及『支付對價』納入兒少性剝削的行為樣態,並於立法說明載明,條文中『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係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的兒少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排除ACG等二次元創作。

考量性影像犯罪具網路跨域及快速散布特性,三讀條文明定,為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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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其他性影像防制相關業務。

此外,該條文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數發部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網路業者對於巡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為防止兒少性影像不斷流竄,三讀條文明定,為辦理兒少性剝削行為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針對限時封網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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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另外,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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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子佼向非法網站購買未成年性影像,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2日深夜發布新聞稿指出,此舉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心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1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於無故下載、付費購買持有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保護司說,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針對以強暴脅迫手段拍攝兒少性影像者,未來也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加兒少性剝削行為態樣及罪刑,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並提高刑度門檻,希望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

此外,衛福部指出,本次創設警察機關應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利後續犯罪偵查階段,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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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兒少性影像即時處理,衛福部表示,增訂無從得知網路平台業者聯絡資訊時,或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等必要等狀況,主管機關即得限制接取,以遏止違法兒少性影像網站不停更換網域,減少散布性影像情況。

衛福部指出,本次修法後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並由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化被動為主動,提升防治成效。

衛福部說,在條例通過後,將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行政流程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並與相關部會合作,以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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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籲媒體報導兒少遭侵害應免責 避免形成加害者保護傘 | 政治 | 中央社 CNA

「電視新聞甚少揭發兒少受侵害等議題,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指出,原因是兒少福利法的規定一竿子全罰,電視台擔心觸法而避重就輕,形同給加害者保護傘,她將於下會期提案修法,增訂具示警作用新聞報導的免責條款。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針對兒童遭到虐待、遺棄和性剝削的事件,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並有相對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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