θ₃θ鵺空=_≠
排翁跟我英翁都
emmarashi
哭死
澤齊🌘充滿世俗的煩惱。
太難過了
θ₃θ鵺空=_≠
難得的線下交流...
不過也是重新思考一下版權ip如何維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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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翁哩同人場會把關鍵作品名稱●掉,網站做成需要密碼,禁止創作者跟參與者在線上廣傳頁面及公開透漏密碼、不允許拍攝購買的同人誌封面或周邊放在SNS上(這個近10年的歐美系有稍微...寬鬆一點...但我深刻十年前這麼做會有同人親友慌慌張張趕快衝來說快點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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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話相對真的就是快樂交流那樣
可以看到曬戰利品分享收獲快樂的SNS內容
在日本灰色地帶的感覺...在台灣常有啊難道可以?的明亮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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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落差感之於我很像是追日本偶像多年看到原來會有使用韓國/中國偶像照片、創作物在捷運燈箱應援那樣~~~~~看到的時候會想擁有韓國歐巴權利管理單位原來是不介意的嗎~~~
就是會有種啊~現實拿捏的尺度分寸真的是根據不同人/ip而不同...還是需要分不同作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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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過行銷素材的關係(當然是商業行為)
商業上的各種材料一定都是按標準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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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到「名字」起就要開始經過審核並評估可能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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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產品廣告如果會提到贈品或抽獎品
「appleixxx幾代」手機/平板
關於商標相關稿子就要過審。(白話文:蘋果公司不希望自家明星商品名出現在他牌促銷活動裡,即使大家都知道辦活動抽某某手機才會有消費者踴躍參與...但人家不想為他牌行銷活動背書要盡量避開)
不想費時審核/或者審核也不會過/放了必定產生費用的部分,在製作廣宣素材時就會避開該品牌/商標名,例如模糊變成「抽3c贈品-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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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擁有權利的一方審核過就沒事。(流程過就過)
-很多人忽略的地方:
以前要在中東或者歐洲發的廣告影片與型錄在要上線前也要檢查,
因為影片裡的演員或音樂授權可能只涵蓋台灣地區...僅限該地區電視/廣播/網路/全平面,可不能拿去其他地域,也不能拿去做成別的商品或廣宣物使用。

同理,各位看見海外電影在台灣上片,附贈的行銷贈品(也就是大家常常在買菜送蔥感的特典!)
那些都不是海外代理商及影城,或者粉絲可以隨便製作的東西...
只要是「製作物」「行銷素材(廣播電視網路影片)」...全部都是應該要送海外版權方審核的東西。
審核沒過=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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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看見日本韓國泰國印尼有,但不代表版權方就允許台灣有。
原因理由台灣的代理商跟粉絲也不一定會知道,因為版權方也不用講理由(當然書面還是會有原因,但原因排除後會不會通過?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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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人活動...
依然灰色

創作者是產生了自己想的故事,用的是作者嘔心瀝血作品裡已經有的角色去演(同人故事屬於同人作者,但角色與原作屬於版權方)

是在版權方認為活絡交流、推廣作品、非營利非商業的前提下默許(不代表真的乾乾淨淨白白亮亮可以在外面一般電視廣播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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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這麼作(在非常公眾的廣播電視電影院或戶外大樓、led電視牆燈箱廣告同人活動的話)就一定會有一般非接觸同人的人,會「以為這個是官方舉辦」的活動...

所以版權方與同人主辦方必定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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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檢舉...
兩個面向:
同人活動主辦方-該如何應對,規避那些使用到名字的製作物與活動名稱(還來得及的話)
代理以及版權方-進入啊怎麼主張版權、如何做決定以及公告的流程(裝不知道的話後面出問題可能又...更是嶄新的問題...尤其是非本國ip...代理經銷商只是擁有台灣地區的部分授權(對就是也不是台方想印海報明信片角色衛生紙週邊就一定會過,不是),如果台灣地區出現非原作版權單位授權的狀況=台灣代理是能為這些人負責嗎?不能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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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是為了同好好,
有時也是為了自己代理及原始版權方好

因為要基於現行法律規範以及計算清楚的話

那就會變成:

我們來算各位的收入、支出、稅金、印刷數量、散播地區、活動門票數量,看有沒有變成「營利」,
基於上面內容理應繳給台日版權方的授權金比例,會使用到的角色作品名稱、會場使用的音樂與影片(?)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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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同人...
就沒什麼好說的...同好交流不會被版權方禁止就停止,就像是古代(?)的J禁傑●斯同人那樣)

例如買菜送蔥看電影送贈品的贈品
或者是購買動畫漫畫電影週邊
大家應該都會翻到不起眼處有一段小字(螞蟻字)(沒翻到表示未授權ㄛ)
©2024 作者名/出版社名/作品名
那個© 就是版權符號
Copyright ©
是版權所有的宣告...
意思就是...沒有這個東西...不行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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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商標
R®跟TM ™
也是...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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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在交流中可能不會馬上想到的事情:

例如翻譯、使用文字字體素材、音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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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上古時代的J禁(畢竟現在某公司已經改變名稱了)

大家可以去讀別人整理的內容:
J禁是什麼?
關於J禁
上面差不多涵蓋日本人對於同人這件事怎麼拐彎抹角...其實就是規避與版權方衝突...
...對啦既然身處灰色世界,在法律不站在自己這邊的時候誰會在浪頭上大聲主張「我們同人交流在哪裡哪裡哪裡會有什麼什麼什麼」嗎?...勇氣可嘉但...嗯...大家精力多半還是花費在想要看到更多同好創作、與他人交流的部分...而作品版權並不會因為自己覺得自己不灰啊、堂堂正正就變成自己的...
作品版權最終屬於作者,並不會因為別人多會拍廣告宣傳行銷,他人多會辦活動、同人作者寫多棒,角色就變成同人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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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雄彥的灌籃高手屬於井上雄彥,作品與角色都是,集英社也不會因為自己多會出版行銷辦活動電影公司不會因為自己電影拍多讚,這作品就變成集英社或電影公司的,不是,他們是向井上雄彥繳納大筆金錢才取得可以出版以及拍攝電影作品發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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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發行書籍以及拍攝電影出來賣就是商業營利
營利
營利
繳納費用給作者
繳納費用給作者
繳納費用給作者
所以為什麼作者們一直宣傳
勿看盜版!
勿看盜版!
勿看盜版!
拜託不要看盜版! 因為盜版方收到的錢及點閱流量廣告費沒有任何一毛進入原作者的口袋,沒有!沒有!沒有! 而正版授權代理發行商們都乖乖繳錢了! 不要一面說什麼「幫原作推廣」這種叭噗話一面幹盜版散播的事...原作作者聽到可是笑不出來。他沒同意你這麼做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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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吉喬丹鞋光是用到喬丹名字就要付錢給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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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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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活動為什麼不那麼大張旗鼓呢尤其是翁哩?

請問:
如果跑去問代理商可不可以許可做同人活動呢?
代理商:...!?

1.該活動有使用到作品名稱嗎(作品名的商標權在誰的手上?不是代理商,是原作)
2.活動審核歸哪個單位管理呢?(反正台灣如果沒有出版社分公司的話...啊呵,誰管理?)
3.台灣代理商可以允許活動方做出這樣那樣的東西嗎?(雖然沒做過動畫漫畫遊戲ip,不過做過活動與cartoon netw●rk之類的合作)
大部分都...不允許,因為台灣公司沒「資格」允許,要送總公司審核。如果代理這邊就不行的意思就是總公司99%一定不准
問到原作國出版社之後如果很大條,作者沒有授權出版社或發行商這個部分的事情,那就變成還要再往上與原作者談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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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他們幫忙送審應該是可以的,就...看審多久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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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區域/灰色的地帶
是不是禁禁禁就是正義了世間變得更美好了?
嗯...可以想...
法律規範禁止的是最極端的情形(黑),禁止事項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應得權益,
但不是要叫大家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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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硬主張權利的時候,
是不是有些人就覺得自己的權利/樂趣減少了呢?

作者強硬主張權益時,
是不是限縮了想要推廣渴望交流的人們的行為呢?是啊!所以某些範圍的事絕對不可以做(法律規定禁止的地方)

反之想要推廣的人主張有推廣交流權益時, 作者以及權利方是不是必須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這塊灰色豐饒土地做出讓步呢? 不是只有著作權這塊,基本上世間就是為了這些事每天都在進行討論彼此辯論(看看全世界的立法院(唉呀哇?)或者是人權、女權、男權、多元性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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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有疑慮跟產生摩擦的事情
多方思考、討論以及溝通應該是
會讓我們更加進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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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agbb123 - 這個噗看似要討論但其實ㄏㄏ "在原作未有規範的情況下,代理商就真的完全掌控了在...
很有道理
裡面引用的那個噗內容我真的是傻眼(
但看到有人條列清晰後稍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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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體驗
實際跑過不同的申請的流程後的體驗
(我們是商業活動以及行銷素材所以一定要取得合法使用權)
主辦活動或者是拍攝製作廣宣素材中避免使用到任何商標名、圖片、影像、人像、聲音、樂曲。
對,都不要用到=對目標消費者沒有吸引力
但活動跟行銷就是要取得那些對目標消費者有吸引力的ip的授權。
大家可以觀察超商、百貨廣告文宣中那些滿多少抽獎、贈送豪車、消費電子產品、印有ip的購物袋、小週邊等等...寫得越模糊的(比如買車可抽手機)就是該品牌審核、取得授權成本越高,高到承受不了。寫得越清楚的附上®©™與年份小字的就是已經付出相應的代價=原作者與擁有該ip權利者已取得應得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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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授權流程
一開始就要提備案:找作曲人創作寫原創歌曲,
因為使用在電視廣播電影活動等歌曲一樣要購買授權(會有一張蓋印章的紙,標明用在哪部片、地區範圍、會露出的媒體範圍、以及使用時間)
申請歌曲時又可能會發現歌曲的詞與曲是不同權利擁有者(A翻唱B寫的詞C做的曲的歌在D唱片公司發行,要取得ABCD授權)

申請時間可能很長(ABCD的代表單位都要看過的話=時間超長)
問到費用後,可能就會覺得那還是請老師寫原創歌曲吧!~授權費用~常常~很貴~~~
另外不是買了授權就擁有了,不是~全部都有使用期限~
廣告曲到期後不得再上電視廣播,時間到了要下架,沒下架被抓到就是補繳授權金,通常都是在合約快到期前延長合約並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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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圖片、商標(產品名)、演員、插圖、照片素材、logo、設計,全部都有類似的流程。
[時間、金錢、品質]都會需要評估
-申請不一定會被批准(不要以為想給錢人家就會快樂收下,對方也會評估你的企劃到底會帶來多少附帶問題或收益)(收益少問題多,拒絕啊)(白話:基於各式原因理由,不同意授權
-申請不會很快得到回覆(除非該ip管理非常多人管理,還有時差...)(白話:授權的東西來不及趕上要使用的良辰吉時上市日)
-申請同意,不過費用或者使用期限你的單位負擔不了。(白話:你成本爆貴客戶不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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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同意但是設計稿(使用到的結果)對方不批准打回,又是時間與人力成本增加(白話:要用就要改稿,審到授權方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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