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噗~
原來如此 (p-wink)
發條漁貓♣wayfer
カキイシ (@Kakiishi_Tamori) on X
推主: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票應記述案由。
雖然搜索也能對第三人進行,
但是依陳檢主張「涉案程度升高,聲請搜索」可以得知聲請搜索票時,蔡在陳檢心裡已形成被告地位並有明確案由。

然而卻在10小時的訊問後才轉為被告。

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
倘檢察官於偵查中,蓄意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之告知義務,對於犯罪嫌疑人以證人之身分予以傳喚,命具結陳述後,採其證言為不利之證據,列為被告,提起公訴,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之行使,尤難謂非以詐欺之方法而取得自白。」
無住生心
(p-hun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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