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豔陽
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且配偶贈與可以主張無償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財產高的那方就雙方之間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所以在王老先生過世後,王老太太可以依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可以先將剩餘財產分配完後再開始繼承,並且配偶依然可以繼承財產喔!
台北豔陽
善用夫妻贈與節稅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省龐大的遺產稅(國稅局應該不希望太多人看到這篇)。

注意!財產規劃要在老當益壯時就執行
台北豔陽
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還是要繳遺產稅的!
台北豔陽
過世前2年分配的財產既然視為遺產要繳遺產稅,那是不是也要扣回來分配呢?

所謂的「視為遺產」是指「財產的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被繼承人過世前已經處置財產,屬於自由意志的行使,其他繼承人是沒有權力要求追回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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