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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漁船事件,依漁業署表示為共同作業區域,
但我查了網路上的文獻,過去僅有和日本達成相關協議,甚至是103年馬英九擔任總統時期,
難道漁業署沒有相關的作業規範,而是所謂長久以來的習慣來界定捕撈區域嗎 ? 沒有另起明確規範的話,不就是以聯合國共識的12海浬來作為依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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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
過去的共同作業海域規範
prawn488
看別噗好像是跑到中國領海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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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訂共同作業區域的話,那個位置絕對是中國領海
真的不曉得漁業署為什麼講得出這麼抽象的說法
puma7014
各位搞錯了,老共根本沒提越界,他們現在把台灣人當中國人對待
puma7014
對面的官方聲明根本沒有提越界
puma7014
他們抓人的理由是你休漁的時候再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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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管他們怎麼聲明,沒越界被抓台灣政府才站得住立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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