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小銀行員
法官經查,陳明知將自己開立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將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

法官認為,陳雖未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然他的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藉此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用,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與該實施詐欺行為不詳人士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被害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給付1百萬元,洵屬有據,案可上訴。
將資料提供給詐團當「人頭帳戶」 法官視他為共同侵權人、判賠百萬元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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