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寄物文化」不知者無懼 害討海人捲運毒案蹲8年獄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小琉球漁民當地有『寄物文化』傳統,船長陳火盛好心替10多年好友林金群寄放DVD載回台灣,反遭利用『不知者無懼』心態,無辜捲入運毒案苦蹲冤獄8年多,連兒女結婚都因此錯過。

70歲的陳火盛曾因捲入運毒案遭判18年入監,坐牢8年後滯留菲律賓的林金群因另涉詐欺案被捕遣送回台時,承認犯行並為取貨的林進龍、載運的陳火盛喊冤。陳火盛多次提出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9年10月間裁准,陳火盛獲釋。最終依沒證據證明參與運毒判無罪,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新台幣6800萬元,最終判賠1483萬元。」

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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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條船都有帶東西,就是沒有像這次帶到違法的』,陳火盛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表示,當時船上共有4個好友寄放的箱子要幫忙帶回台灣,基於信任也不會特地拆開,林金群更告知返台後就會有人來取貨,一切正常的種種使陳火盛相當放心,連紙箱都沒碰過。但返台就被檢警告知『你出事情了』,一頭霧水的他還反問『寄機子犯法嗎』,直到搜出海洛因磚,陳火盛才得知是被利用了。

陳火盛說,寄物在討海人間相當普遍,無論是吃的、用的、藝術品等都常託人帶回台灣,像是痱子粉、珍珠貝殼、紅酒等都有人帶。這次是第一次幫林金群帶東西回台灣,不料首次幫忙就出大事。

訪談中,仍不難窺見陳火盛的無奈。他說,檢警當初監聽此毒品案蒐證時,長達8個月的監聽內容都沒有他的聲音,但最後從起訴到宣判,院檢卻緊咬他有運毒回台事實,判他入罪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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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坦言,當初得知必須進去坐牢18年時跟家人談了很多,最後結論是只能等林金群返台為他作證喊冤。但在裡面不免怨嘆人生感到鬱卒,也常常睡不好需要吃安眠藥入眠,甚至就連兒女結婚生子都未能參與,幸虧遇到懂法律的獄友,主動代他寫信給『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要求平反。

冤平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回顧,當初收到此案時發現陳火盛跟取貨的林進龍是討海人,小琉球漁民素有寄物文化,但因訴訟過程中傳不到菲律賓的林金群,導致沒有機會對關鍵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直到林金群遣返歸案時幫2人喊冤,坦承欺騙了陳火盛跟林進龍,打算利用『不知者無懼』想法,意圖讓陳火盛在不知情情況下,進行非法行為時不會被查緝人員察覺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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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士翔強調,陳火盛原本一直欠缺機會對重要證人交互詰問,導致此有罪判決存有瑕疵,直到林金群返台有機會平反,協會才正式立案,並利用此新事證試圖開啟再審。在聲請再審過程中,協會成員也前往小琉球實地了解討海人的寄物文化,訪談幾名船長,並以此向法官告知寄物對討海人來說是稀鬆平常,陳火盛確實有不知情被利用可能。

回憶從苦蹲冤獄到再審成功獲釋,陳火盛說,『8年多來失去的已經無法細數』,4個孩子娶妻生孫子都沒看到,出獄後孫子也不認識他。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10多年來都等不到林金群出獄後一聲道歉。

『好朋友也會害好朋友』,他慨嘆,現在小琉球漁民間也仍有『寄物文化』,但大家已不敢再隨便給別人寄物,若好朋友要寄也會先打開來查看。萬幸的是此案不是發生在菲律賓或中國,否則自己早就被『打掉(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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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海人捲運毒遭判18年 檢方無罪論告體現客觀 | 社會 | 中央社 CNA

「高雄漁船長陳火盛因運毒案被判18年,服刑8年後再審成功,獲檢察官罕見『無罪論告』,最終洗刷冤屈。義務辯護律師陳安安認為檢方作為體現『客觀性義務』,為司法進步帶來深遠意義。」

想到那種幫朋友當借貸的保人,然後朋友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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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者含冤入獄迄今不絕 司法體系變革與未竟之路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冤錯使人失去青春等寶貴事物,造成無法回復傷痛,高雄漁船長陳火盛捲入運毒案遭冤坐牢,獲賠逾千萬但錯過兒女結婚大喜;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分析無辜者含冤入獄可能成因與司法體系未竟之路。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民國101年成立至今12年,收到超過1900件喊冤,每年接獲近150件申冤,實際立案救援僅38案,其中有14案成功再審平反,仰賴志工、義務律師等上百人付出。羅士翔表示,冤案帶來很多無可抹滅傷害,可能是現代民主社會下極具殺傷力的國家暴力。

從14起再審改判案例中,協會發現4種成冤因素,包含『不正訊問造成錯誤自白』、『有瑕疵或誘導的指認程序造成記憶污染』、『誤解科學鑑定結果、鑑定不精準或逾越自身專業』、『警方未完整移卷導致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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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士翔坦言,冤案確切成因尚缺相關研究,『目前只能事後諸葛,從案件中嘗試釐清』。

然而,司法體系並非亙古不變,歷經多次沿革與民間倡議,相對過去確實有所進步。羅士翔從『制度』和『態度』2個層面分析。首先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在104年通過立法院三讀修正,109年再次修正,2次修法降低再審門檻,從法規制度面變革推進體制向前,讓冤案更有機會被看見、被平反。

另一關鍵是「不假裝沒有冤案存在」,羅士翔說,雖然近10年再審案件在數據呈現未明顯增加,但從法官、檢察官願意正視案件甚至發動救濟的『態度』而言,可見司法對平反冤錯有逐步開放趨勢,且從新竹市金瑞珍銀樓強盜案涉案蘇炳坤,最高法院曾提『誤判零容忍』,彰顯體制其實鼓勵平反、司法能承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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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羅士翔也提出『冤案平反日常化』觀點。他解釋,不是指每天都有案件含冤昭雪,是讓平反不用大肆咎責或動搖國本,成為自然而然的事情,如同日常。從2016年台灣司法史出現首件檢察官為死刑犯聲請再審的鄭性澤案,到2018年第2次由檢察官為死刑定讞的謝志宏案聲請再審,可見『有錯就要平反』,審、檢、辯3方不再與之對立。

至於如何盡可能減少冤錯,羅士翔指出,協會目前朝推動建立『指認制度』、『證物保管機制』及『科學鑑定標準流程』等目標邁進;希望藉由指認『立法化』,避免證人記憶受污染或誘導等情形;其次在科學鑑定部分,應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統一標準作業流程及鑑定人資格控管,確保所有鑑定單位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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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現行制度中,『證物』在判決確定後將被銷毀,恐怕難以為冤案平反提供再鑑定機會。因此倡議建置『證物保管機制』,確實保留相關事證以便未來重新檢驗、糾正錯誤。『我們永遠不知道將有多少件冤案,只能期許盡量減少冤錯與縮短被平反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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