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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覆議被否決!下一步要怎麼做?-

本週五(6/21)立院將回應是否接受行政院的覆議案,但如覆議案遭否決,人民還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方式,修正有疑慮的法案?
民視新聞彙整了目前已知救濟及相關程序細節,一起來關心這件關乎台灣人民權益的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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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V專題 立法院 覆議 憲法法庭 大法官 釋憲 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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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覆議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

5/28國會擴權法案三讀通過,但行政院表示此案窒礙難行,並且於6/6向立院提覆議案,最終拍板於6/21進行投票表決立院是否支持覆議案。

為大家複習行政院提出覆議的七大原因:
1.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2.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3.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4.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5.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6.「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7.「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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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原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長必須辭職的程序,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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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結束後,以下有三種可能採取的行動:

方式一、由立法委員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辭職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該方案僅能促成現國會解散及立委重選,不影響已公布的法律,後續仍須走以下兩種方案。

方式二、行政院或1/4立委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經由判決讓法條失效,此一程序是目前各方評估後,最能阻擋法案實施的方案。

方式三、發起公民投票,此一程序是最終救濟方式,且耗時漫長(最快2025年8月後才能投票),需要 多人連署,並有複決不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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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假如覆議失敗,啟動不信任案,解散國會】

◎什麼情況可以覆議?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之法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將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過程: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啟動不信任案: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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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

◎立院解散,然後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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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機制:覆議失敗,由1/3立委啟動不信任案,如全體1/2立委贊成通過不信任案,行政院長應辭職,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花費時間:約兩個月

◎各界人士評估:不可行

【YTER 瑩真律師】:由於此次國會擴權法案有藍白提出,又藍白在國會席次過半,故不太可能提出不信任案,接續通過不信任案之「解散國會」,自然也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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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假如覆議案遭否決,啟動憲法訴訟(釋憲)!】

◎ 啟動機制:於7/3後,國會擴權法案生效方可聲請。

◎ 發起人:
行政院提出聲請:國家最高機關(包含總統及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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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提出聲請: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四分之一 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審理流程:

1.是否受理?
(1)憲法法庭受理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及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需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則不受理。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需過半數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且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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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聲請「暫時處分」的時機?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3.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需由幾名大法官出席?
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4.案件平決要幾位大法官?
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機關爭議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需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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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假如憲法法庭判決不違憲,啟動公民投票(複決權)!】

◎啟動程序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三 章第9條規定,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由我國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的公民向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聲請即可

◎公民投票的規定?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公民投票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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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選會資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為1,954萬8,531人。
👉至少要有1995人提案

並於六個月內達到連署人數門檻,即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一.五%以上。
👉至少需要29萬3228人連署

而公民投票要通過,有效同意票數需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要超過投票權人 (18歲以上的公民)1/4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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