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 § 凛
每個人站上街頭的理由都不同,前幾次青島東路的集會都在平日,遙遠的距離與工作的繁忙阻止了我的步伐。但其實另一方面的我還有點躊躇,還在思考「我為什麼想要去那裡?我能夠很肯定地說這不是盲從、是基於自己的想法嗎?

抱著內心的躊躇,我爬梳了這次審查法案從頭到尾的紀錄,我仍然無法完全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意義,但我終是在要表決覆議前找到了屬於我的答案。而這則噗將以我個人理解的過程為軸,來講講法律小白可以怎麼理解這次的爭議

以下簡單按順序列示想講的內容
一、立法程序
二、二讀前的爭議點
三、合法但有爭議性的議事規則
⠀⠀⠀⇒包含保留送院會(或逕付二讀)、修正動議、舉手表決
四、為什麼要站上街頭

青鳥行動
RIN § 凛

一、立法程序

提案: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院皆可提案,其中立法委員可透過(1)與15名立委合作 (2)黨團 的方式提案。

程序委員會:討論並排定各法案審議日程

一讀:朗讀法案標題後,決議(1)逕付二讀(2)交付委員會審查(3)退回程序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法案大體討論→逐條討論條文→整合各方意見擬定二讀版本即審查意見。此階段行政官員及專家學者會列席陳述,且對法案內容進行答辯。若沒有共識,便會交黨團協商。

※爭議性較大的法案,會舉行公聽會聽取行政機關或專家學者的見解,做為立法的參考
RIN § 凛
二讀: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進行大體討論及逐條討論,此階段可議決是否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法案在表決通過二讀後,原則上就會定型了。

三讀:除非發現法案內容相互矛盾,或跟憲法、其他法律牴觸外,在三讀會只能修正法案中的文字,不能再調整實質內容。三讀會對整部法案進行表決,通過後就完成三讀程序。
RIN § 凛

二、二讀前的爭議點


此法案之所以在二讀受到關注且爆發嚴重肢體衝突的關鍵,就在於民眾在二讀前日才發現,這些涉及五權分立的國會改革修正條文,在未經充分討論與審查的情況下,竟然真的要進入二讀了。
RIN § 凛

各黨團的國會改革法案


民進黨黨團請審議案
⠀⠀⇒歷經4/18→4/25→5/8三次委員會審查後,至今仍卡在交付審查階段

立法委員傅崐萁等52人請審議案
⠀⠀⇒在4/15委員會審查後,4/17便公告合併為③交付黨團協商

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立委諸案併案審查
⠀⠀⇒將國民黨與民眾黨共15個提案併案,歷經5/8→5/16兩次黨團協商後5/17開始二讀
RIN § 凛
這裡要釐清②雖然看起來有多次審查,但其實只有4/15是審查委員會,4/3→4/10→4/11都是公聽會,其討論內容是大方向,並未逐條審查(從內容看來各黨團修正案都在其範圍內,但我也不懂為何公聽會唯獨沒列在民進黨黨團的頁面,明明其中兩場主席還是鍾佳濱...)

04/03 「啟動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案」公聽會
04/10「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
04/11「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防範機密外洩危害國安」公聽會
RIN § 凛

所謂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有行政官員與專家學者逐條答辯,故被視為法案實質審查的主要環節,在這階段立法委員可以汲取實務與學術的意見,比如在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比如是否與其他部會的權限衝突?是否與現有法律矛盾?等等。透過逐條審查細項,最終統合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審查意見送院會二讀,此即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根本。


⠀此次審查過程

下面就以公報來看三黨提案在委員會內的審查過程。因條文非常多且都是議事規則專用術語,故以頁數區分列示,請注意被指為黑箱的爭議點主要在逐條審查
RIN § 凛
國民黨及民眾黨修正案
04/15委員會(※頁數取自議事錄

[p.04⠀~⠀26] 程序發言、會議詢問、權宜問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p.27⠀~115] 條文對照表
[p.116~130] 大體討論及宣讀條文
[p.131~170] 逐條審查➔全條文保留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
[p.171~186] 大體討論、逐條審查➔全條文保留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p.187~189] 大體討論、逐條審查➔全條文保留
RIN § 凛
【民進黨修正案】

04/18委員會(※頁數取自議事錄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p.4⠀~19] 程序發言、會議詢問、權宜問題
[p.20~24] 提案說明、機關代表報告
[p.25~49] 立委對機關代表詢答、質詢
[p.49~54] 僅一位立委大體討論後、未逐條審查便散會動議
RIN § 凛
04/25委員會 (※頁數取自議事錄

立法院組織法
[p.4⠀⠀~⠀29] 提案說明、機關代表報告(含書面)
[p.30⠀~⠀67] 立委對機關代表詢答、質詢
[p.68⠀~123] 條文對照表
[p.124~140] 大體併逐條審查➔決議部分條文保留、決議通過修正動議
[p.141~148] 總結

立法委員行為法
[p.149~156] 羅智強質疑民進黨未舉辦公聽會、藍綠爭執
[p.157~160] 散會動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討論
RIN § 凛
05/08委員會(※頁數取自議事錄

[p.4⠀~19] 程序發言
[p.20~26] 散會動議

立法委員行為法 立法院議事規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討論
RIN § 凛

⠀⠀審查結果


國民黨及民眾黨修正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全條文保留

會議攻防過程
國民黨在要進入逐條時,馬上提議「有爭議就保留送協商」,故只要其他委員表示意見,吳宗憲主席就判定保留。民進黨立委要求不能保留要逐條討論,爭取未果,便開始提散會動議。然而民進黨人數不敵另外兩黨,無法散會。於是吳宗憲主席繼續保留,而認定議程瑕疵的民進黨不停提散會動議想阻止議程。但最終全條文仍是「保留,送院會處理」 審查會通過條文
RIN § 凛
民進黨修正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 立法院議事規則仍在審查委員會
立法院組織法部分保留、部分通過

會議攻防過程
04/25的委員會上,「立法院組織法」有逐條審查並達成共識 審查會通過條文
但三次的審查委員會上,國民黨只要遇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的逐條審查,便會提散會動議。因國民黨及民眾黨具有人數優勢,只要一提散會動議就真的得散會,實質上阻止了民進黨的修正案繼續審查。
RIN § 凛

⠀⠀⠀爭議點


這次修改最多條文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且民進黨版並沒有送到二讀,所以爭議點的部分,我打算聚焦於已三讀通過的藍白併案版 審查會通過條文

審查委員會是立法委員汲取實務與學術意見,以統合出具有參考價值法案的環節。從議事錄裡可以看到,立委及官員學者都有在大體討論時提出對於法案的疑慮,在這階段確實有討論也有聽取專業意見。問題是一旦進入逐條討論(指4/15的委員會),就能看到國民黨與民眾黨不打算討論,連民進黨委員要發言都被主席吳宗憲阻止,彷彿不知道煞車在哪一樣、每一個條文唸完就保留、保留、然後保留。
RIN § 凛
不管公聽會開幾場,不管大體討論時官員學者們講了再多,只要逐條審查時沒有反映在法條上面,那前面討論100場也是白搭——4/15這場審查委員會,直接讓前面全部討論付諸流水。

再退一步來講,委員會後還開了兩場黨團協商:
05/08黨團協商
05/16黨團協商

但本來這就是被詬病很多年的陋習,我也不帶有任何期待。事實上看了議事錄也發現,只要民進黨立委想認真討論細節,就被主席說這是「協商不是委員會」。那你倒是說說你們何時要逐條審查?你們何時要討論怎麼處理法條與司法體制、與憲法的衝突?你們何時要統合這15個版本?這些都沒有就送二讀了。
RIN § 凛

三、合法但有爭議性的議事規則


其實認真剖析這一次審查國會改革修正案的過程,會發現其實每個環節都沒有違反議事規則,國民黨與民眾黨是在合法範圍內,接連鑽了很多個民進黨也鑽過的漏洞。這些議事規則的存在,也許是為了讓立法過程保有一定的彈性,所以基本上只防君子不防小人——這個小人可能是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任何一黨——只要在院會佔多數,就可以鑽這些漏洞。

而為了釐清這次指涉的程序問題,就得了解這些漏洞。接下來會以這次國會改革修正案為主軸個別論述。
RIN § 凛

保留送院會 (或逕付二讀)


這點基本上要延續上一大項(二、二讀前的爭議點)的內容,從議事錄可以看得出來,只要審查委員會的主席同意保留,且同立場的立委占多數,就可以議決不要會議詢問、不要發言、不要散會,用多數決拔掉反對方立委討論與審查法條的權限。

這次鑽這個漏洞的是國民黨跟民眾黨,但我不會說民進黨沒有鑽過(畢竟我沒時間翻過每一個審查案去證實)。只是,民進黨做過類似的事情叫做「逕付二讀」
RIN § 凛
【實例】
認識立法院的法案審查程序:為什麼現在表決碾壓會被罵,以前逕付二讀就可以? - TNL The News ...
綠委趁藍委不在把「公投法」逕付二讀,公投與大選「脫鉤」其實比較好? - TNL The News Len...

「逕付二讀」明文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第8條,是可以在一讀會透過多數決而決定的程序。它符合議事程序,但只要這樣做就會被反對方罵,因為他就跟強硬保留送院會一樣,等同於拔掉了反對方的討論權限,然後進入二讀表決直接用人數輾壓通過法案

而這個方法為何存在,我想這就像是個後門。當反對方的理由沒有社會共識時,執政黨可以推行他們認為必須做的事情,以民進黨的立場來看,可能就是年金改革、不當黨產條例這類法案。但不論民進黨還國民黨的,都證實了即便不是這種爭議法案,也可以當小人去鑽這個漏洞。
RIN § 凛

⠀⠀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明文規定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章第11條,不只沒有限定提出時間,甚至有寫道在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所以這次國民黨跟民眾黨將修正動議視為最高機密,到二讀當天才提出來並沒有問題。同理,民進黨在二讀當天提出修正動議也符合規則(至於民進黨版本還卡在委員會不能表決所以只能提修正動議,那就是另一個後話了)。

但議事規則上關於修正動議的描述只有四條而且很籠統,它其實沒有明確的定義跟範圍。所以我承認接下來的陳述是主觀視角,而且前提是修正動議應當成立於法條草案之上
RIN § 凛
【此次動用修正動議的問題】

送二讀表決的審查委員會通過條文,每一條都是「保留送院會」,國民黨加民眾黨總共15個提案,每個條文都有3~4種版本的修正草案。我不明白,立委要怎麼知道5/17表決的「修正動議」是建立在哪一個「修正草案」上?

修正動議原則上只是微調(據民進黨委員所說),但這次通過的法律條文有出現原先草案根本沒有的內容,更何況,這次連拿來判定是否微調的草案都不存在。然而,因為議事規則上沒寫修正動議的定義,所以只能說假設立法院的慣例是微調,那這次的作法並不符合慣例。

如果在二讀通過「不建立於先前審查內容以上的修正動議」可以被允許,就等於院會多數方可以用修正動議推翻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真正由官員跟學者把關審出來的草案
RIN § 凛

⠀⠀舉手表決


舉手表決明定於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章第35條

縱然民進黨立委表示無法接受、已經三十幾年沒有採用,但它就是明文規定,沒有人可以說它犯規;而國民黨民眾黨立委表示,不用座位上的表決器是怕民進黨立委佔領主席台,這倒也顯示議事規則保留了一部分彈性——畢竟大家都知道台灣的立法院主席台被佔領很正常。

所以,至多只能說記名表決是立法院通過法案的慣例,然後這次的作法不符合慣例
RIN § 凛

⠀⠀⠀⠀總結


綜合以上幾個存在爭議性的議事規則,可以導出一個結論是,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審查的程序雖然有爭議性,但體制內的人們並不能依據規則(即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去懲治使用這種方法通過修正案的立法委員們。不管他們鑽了幾個漏洞、不管我們覺得爭議性多高,不爭的事實就是,法案是在合法程序下經過二讀、三讀通過的。

只是,我個人主觀認知上,我不能接受一個涉及五權分立、甚至可能違憲的重大法案,竟用這麼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程序審查通過了(即便符合規則)。
RIN § 凛

四、為什麼要站上街頭


在事情發生初期,與不那麼熱衷政治的友人討論這件事時,他說「也許程序有爭議,但在沒有違反規則的前提下,這一切還是民主的,因為他們是台灣人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沒錯,這次的審查過程是符合民主制度,但所謂的民主不是投完票就結束,是要認真檢視你投出來的人做了什麼,不管是立法委員、議員、縣市長還是總統,都必須受民意監督。
RIN § 凛
雖然他們的所作所為都合法,但是法律也好、規則也好都是不完美的人類訂出來的,它勢必存在一些漏洞只能用慣例或善良的人性去補足,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它不是正義。就好比法律規定酒測值超過一定百分比才需要繳罰金或處刑罰,但我們不能說喝酒後駕車只要不超過那個百分比就是對的。

立法院議事規則就類似這個概念,它讓你逕付二讀、它不定義修正動議的明確用法,不代表立法委員任意使用這些工具是正確的。沒有人可以判定不存在定義的事情是否正確,但民眾可以定義,這些代表我們民意的人們,做這些事是否符合我們的期望

對於這個問題,針對這次國會改革法案的審查程序,我的答案是不符合期望。
RIN § 凛
雖然我沒有投給國民黨跟民眾黨,但這些人是台灣社會選出來的,監督他們的責任與權限就在全民的手上。因為我知道,如果現在沒有人站出來,他們就可能用一樣的手法、鑽一樣的漏洞,逃避逐條的討論與審查,通過所有不論重大還微不足道的法案。所以我認為自己應該要站出來,告訴他們「民意不允許你們這樣做,民意需要的是真正有民主法治精神、而不是只遵守最低法律標準的立法委員」。

當然長久來看,我們需要的是重新審視議事規則,把這些有爭議的規則改掉,但很明顯體制內沒有這種力量,不論哪一黨多數,都沒有人想要去碰這種對多數方有利的規則,這些問題只會一直不斷地發生。所以,就只能透過體制外無力、但可以聚集民意的我們,去大聲疾呼民意希望社會走向哪裡
RIN § 凛

贊成與反對方的論述


在集會初期就看了這幾支影片,一開始只看苗博雅,但想平衡說法又看了黃國昌的論述,剛好這兩人一直在互相針對,我就整理了看過的每一次直播。感想是不論是刻意還無意,每個人都帶有預設立場也都會帶風向XD

05/17苗博雅 特刊:立法院為什麼打架?【 阿苗的臺北百科全書】

05/18黃國昌 【國昌直播SP】看看芭樂黨昨天在立法院作亂
RIN § 凛
※最後,雖然我很努力客觀闡述這些,但終究有主觀的視角,所以說一下我一直以來都是投民進黨,是屬於無法理解國民黨中心思想、所以只投民進黨的人。然後經過這次法案的審查,我也認知到、我無法接受自稱進步改革卻默認這一切審查過程的民眾黨,這也讓我弄不懂他們的中心思想是什麼。
一顆柚子
RIN § 凛 : 關於舉手表決,想討論的是在表決當天其實國眾兩黨有提過要回到表決器表決,並希望進行協商,但柯總召應允後未至協商現場,並在後續回到議場後拒絕國眾兩黨回歸使用表決器的請求
一顆柚子
另外針對全文修正不符慣例的舉一個例子跟您分享,文中舉出的例子是預算法95條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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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過往確實有案例是協商後從未出現在委員會內的條文,以修正的方式加入最後表決,所以也並非無前例
一顆柚子
也感謝您理性的整理,相信大家都是為了台灣好,因此也留言提供資料來交流,希望不會冒犯到噗主
RIN § 凛
一顆柚子 : 請問舉手表決這件事的來源是什麼呢?如果有希望提供參考。表決當天民進黨就擺明想杯葛議事,那個狀況下他們拒絕合作其實也不意外啦......雖然民進黨立委對這件事很反彈,但我個人其實不認為舉手表決是個很大的問題,在這裡更像是議事攻防的一環。

修正動議雖然我沒有仔細查過,但我是不相信民進黨沒用過這招XD 只是,即便它是「可以」且「做過」的事,我也不認為「現在」在這個「與五權分立可能有衝突的重大法案上」可以這樣做。在討論絕對的對錯前,有時候也得考量到比例原則。

也謝謝你的留言與分享,不會冒犯的,歡迎理性的討論。
一顆柚子
同意如果大家有坐下來好好談當然是最好的,但議事規則即是為了沒有共識時推動議事進行存在,如噗主所說,DPP委員肯定在過去用過同樣方法通過過議案,以我個人而言會認為當初柯總召大開這些前例時肯定沒有想過會被用來對付自己(最終版本當天才會提出即是柯總召2016的主張)。

但「能不能在此案上這樣做」似乎大家已經有不同定見了,在這邊也尊重抗議者的主張,希望往後不合理的議事規則也能在此次得到改善

另外我個人在爬梳過程中雖然不認為這是五權分立的重大衝突,但因為我們似乎都並不是法律專業,因此我想可能還是等待後續的大法官釋憲,法律內文問題才會有個定論了QQ
RIN § 凛
一顆柚子 : 感謝提供來源

現在社會上存在「認為違反五權分立」跟「不認為有此疑義」的兩種聲音,兩邊主張的內容極其對立,已經到非常極端的狀況。這樣程度重大的社會分歧,是我覺得此法案應該要好好討論而不應該一直鑽漏洞的主因。這也是為何大家都鑽過的漏洞,卻唯獨在此次引起民眾如此反彈的原因吧。

同意不是法律專業的就避開法律的爭議,所以我噗文也都不提法律問題,就怕多說多錯XD 交給專業的去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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