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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店家消費爭議未妥適處理 張貼「警訊」最高可罰10萬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看到這張紙還敢瞎拚嗎?台中首創為黑名單店家張貼「消費警訊」 | 社會 | NOWnews今日新聞

中市遏止消費糾紛 爭議店家將被張貼警訊告示30天 | 地方 | 中央社 CNA

「《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未來業者若違反消保法或消費爭議案件增加卻逾期未改,市府在店家張貼警訊告示30天,拒絕或撕毀告示者,最高罰10萬元。

「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首創於業者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新制

台中市政府為遏止消費糾紛頻傳,提案《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日前經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實施;對於屢次違規業者,市府將在店門口張貼警訊告示30天,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毀、遮蔽等,將裁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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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頻傳,台中市某家美容店屢遭消費者投訴,業者以填寫資料或在手上塗抹保養品等,引誘消費者進入店內進而推銷產品,消費者簽下大額簽單,事後想解約退費,業者卻以『實體店面』拒絕退費,或先拆封稱要檢查物品,事後又說物品已開封不能退貨。

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因消費者並非想購買產品而進入店內,此類屬於『訪問交易』,業者行銷時須告知消費者有7天鑑賞期,且不能因實體店面拒絕退費,或要求更改並降低消費金額作為和解條件。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以往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市府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消費者可能沒看到警訊或業者會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不知此業者就是有問題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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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善處理業者,在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告示;未來民眾上門消費時,即可在門口先發現市府警訊,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也遏止此類業者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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