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苓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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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好痛。

黃國昌:依照美國聯邦法18條USC1001條的規定,在國會為虛偽陳述的時候,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請教一下院長或部長,這樣子美國法的規範,依照你們的標準,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有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卓榮泰:任何政府官員在國會不實虛偽陳述,都是他個人的政治...

昌(插嘴):對不起我現在再請教你這個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請你針對問題回答!

卓:現在在討論是,你的職權行使法裡面的文字違反法律明確性,不是在討論美國聯邦的法律啊!

昌:我為什麼會援引這個?因為他的法律構成要件,跟我們寫在刑法144條之1就一模一樣嘛!所以我才問你嘛!依照你們行政院...

部長:跟委員報告因為...
掰噗~
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 (p-nerd)
~龜苓膏~
昌:你這樣我要怎麼質詢下去? 我問題都還沒講完,部長就這樣插嘴,干擾我的質詢,沒有關係啊~我們都是法律人,依法論法,把事情講清楚就好了(???),來~這個構成要件,依照部長您精湛的法學素養,跟我們通過的刑法144條之1哪裡不一樣?請說明?

部長:我們是五權憲法的國家...

昌(插嘴):喔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國是五權憲法他們是三權分立,所以針對...(接下頁)
~龜苓膏~
部長:我們國會的調查權是根據585號解釋他只是補充性的一個權力而已。他最多只是一個科處罰鍰...

昌(插嘴):不好意思部長請針對問題回答,剛剛你說的是法律要件不明確嘛!那我就問你美國法的規範跟我們刑法144條、141之1哪裡構成要件不一樣?這麼簡單的問題都回答不出來喔~?

部長:構成要件是一個下限觀念,我們要從憲法的一個設計來…

昌(插嘴):不是說違反法律要件明確性原則?我現在請教你哪一個法律要件不一樣,你又講不出來,好沒有關係,美國法可能部長不是很清楚,來我們進一步看一下德國法(???)

部長:憲法設計是不一樣的。

昌:德國法77887788...構成要件哪裡不一樣?
~龜苓膏~
部長:德國並沒有質詢當作入罪的理由,而且德國是三權分立。

昌:所以你今天的立論就是五權分立跟三權分立

部長:還有德國並沒有質詢當作入罪的理由

德國並沒有質詢當作入罪的理由

一直不讓大眾聽部長怎麼說明,黃國昌問的問題並不是非對錯的問題,一直要針對問題回答根本是陷阱,這是需要解釋說明和討論的。

啊對沒有討論過。
寧如魚
不准插嘴的藍鳥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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