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廢🌶我們都身在巨變的時代
各位,黃國昌在變相推動服貿過關了唷

這廝真的越來越誇張了,毫無下線可言
https://images.plurk.com/4RvWzhlvvdkIvIqJ4NNivQ.jpg
轉文:
黃國昌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一讀通過了。直接說結論,黃國昌創設了「政治協議」以外,非常廣泛的各種兩岸協議類型,這些協議可以繞過兩岸條例第5-3條高門檻的設定,只要求逐條討論、全案表決,於表決門檻並未提高。

如果通過,包含服貿等重大協議,都可以被解釋為不屬於「政治協議」,繞過兩岸條例的立法院雙3/4門檻,以及公民投票之程序。黃國昌,這就是你要的嗎?你到底要為自己的利益出賣台灣到什麼地步?

請大家一起來關注這議題,不要讓黃國昌繼續用資訊落差以及話術欺騙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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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廢🌶我們都身在巨變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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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nottalking)
天狐
她是不是在原本地方不被重視
所以心有不滿 所以轉向親中方
天狐
如果是這樣 那他一定想好後路了
等藍白目的達成 就沒有用了
既回不到時代 又丟失民主獎
兩邊的選民都不討好只能走不分區
但綠邊不理她 藍邊用不到 白邊缺席數
他是要怎麼繼續下去呢?
siedust
他在太陽花時反對服貿,現在推服貿,真的見證了貪欲與權力如何腐蝕一個人。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他不是主張自己並沒有反對服貿,是反對程序不當嗎
noneedtoargue
當初不訂專法而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相關條文不就是因連法條名稱都搞不定一直有「違憲」疑慮嗎?
所以藍白修此法是要先挑戰憲法一中框架,承認「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嗎?
菜就多練🌟幽靈
noneedtoargue : 那你就可以放心了 既然違憲那這法案一定會被大法官幹掉(
noneedtoargue
菜就多練🌟幽靈 : 那如果不違憲我們就獨立了嗎?XD
藍白要確欸⋯
大稻埕(我藐視有匪諜的國會)
stranger6174
我實在是看不懂圖片跟文字有什麽關連,以及這個莫名其妙的轉噗量
六零/指南翎-Kseki好耶
反正違憲就等大法官來解決
noneedtoargue
什麼都大法官有夠不負責任
黃國昌自己是最清楚當初為什麼放棄專法增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3的人
還這樣搞是為什麼?
菜就多練🌟幽靈
什麼不負責任
處理違憲本來就是大法官的責任
noneedtoargue
黃國昌既然對當初為什麼放棄立專法很是清楚,我比較想知道現在捲土重來的目的是為什麼?
他很想證明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嗎??
如果是這樣大藍肯定第一個不同意,那我只能默默祝福小藍,請加油啦!
六零/指南翎-Kseki好耶
noneedtoargue :
呃 違憲只有大法官憲法法庭結論後說了算
那不然要怎樣說法才叫負責?
我不是大法官 我也不是法學專家 更不是相關科系畢業
請指教
狸貓先生
stranger6174 : 我也看不懂法條和文字跟這個結論的關聯。

如果要合理化這個結論,唯一可能的解讀方向是:FB發文的原po認為協議監督條例會取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變成在處理服貿或類似服貿的協議時適用的法規範。

這種解釋方法是不太符合法解釋的原則的,但黃立這個法的時候,確實是應該、必須注意有沒有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衝突,甚至還有容許性(到底能不能定這個法?)的問題,這點是沒有錯的。
狸貓先生
六零/指南翎-Kseki好耶 : 憲法拘束所有國家機關,每一個國家機關都應該要在憲法的框架下執行國家任務。如果機關有數種手段可以達成任務,自應選擇合乎憲法的方式為之。

憲法賦予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權限,只是給予他最後決定權,而不是認為只有司法權或大法官才需要在行使機關權限的時候要合於憲法。

所有從這樣的前提可以得知:所有的政府機關從上到下,行使權限的時候(如立法權立法)都應該要合於憲法,這是一種憲法上的「機關忠誠義務」。

如果其他機關為任何行為,都不願意先考量有沒有抵觸憲法(尤其是已經有先例顯示這樣會違憲),確實是一種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
狸貓先生
再囉嗦一點:
大法官天生就有反民主性的性質在,相較於人民選出來的立法者,大法官有的只有立法委員同意任命下產生的間接民意。

什麼都跑去大法官最糟糕的後果,就是民意覺得大法官什麼都要管,跟民意相違背,最後對整個違憲審查制度不信任,這對民主國家的法治來說是非常大的傷害。

因為危險審查制度是拉住失控民主的最後一個煞車,如果這個煞車被大家玩壞了,那就是大家以後都一起失控。

悲觀一點才會發生我說的這種情況啦,我是真的很希望這件事不要發生。
noneedtoargue
一點不需要法學專業,這算是應具備的公民常識呀。
法治社會下,所有個人及公、私部門,行事必須有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受法約束的意識,這是法治運行的基礎,若缺乏這種意識,法秩序必將蕩然無存如草莽社會。我們不可能事事仰賴法院或憲法法庭做終局裁判,那要浪費多少無謂的社會成本?
noneedtoargue
狸貓先生 : 謝謝您協助解釋⋯

另依個人淺見,關於兩岸締結政治性協議之監督程序,在已有相關條文規範下,黃國昌主張另立新法,可能目的有二:

1、利用資訊落差做政治攻防,把沒有專法當作沒有規範,指控執政怠惰、違背太陽花精神(這點黃本人早已在媒體受訪時明白演示過)
noneedtoargue
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3雖看似只規範兩岸的「政治性協議」,然中共慣行以經濟脅迫政治,包括服貿、乃至一帶一路⋯,從來就沒有純粹不帶政治性目的的經貿政策,所以若我們立法特別去區分政治性與非政治性協議,並給予後者較低的監督門檻,那豈不是等於送給中共以非政治性協議包裝政治性協議、並藉此繞過高門檻監督程序的機會?五年前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3時,立法者應該早就為此深思熟慮過。

黃國昌此時假既有規範涵蓋不足的名義,主張另立新法,其主要目的可能就在於此,這是大家最擔憂顧慮的,也是本噗為何轉發如此之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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