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鬼
@Bloody_Kylin233
Tue, May 28, 2024 11:44 AM
Tue, May 28, 2024 11:49 AM
2
聽完覺得阿蔥的理想職業應該是監委,可是他的人際關係跟聲望還沒夠資格,所以他在每一個位子上都覺得自己是揭弊的清流,實際上就是拿著錘子看誰都是釘子的存在
#125 政治歸政治|這次修國會調查權,竟然還有這個 bug
當鬼
@Bloody_Kylin233
Tue, May 28, 2024 11:46 AM
簡略重點整理:
1.五權分立中,把三權分立的彈劾、糾正、糾舉歸給監察院負責,類似他國的上議院;立院類似下議院
2.監察院、立院、檢察官都有調查權,但可以調查的範圍應明確劃分;釋325、釋585有針對立院調查權解釋,其範圍也有明確限制
3. 查「弊案」若涉及犯罪,屬檢調體系的職權;涉及失職,則屬監察系統的職權,當前對於立院的調查權範圍還需討論
4.立院調查權理論上主要用於輔助行使其他立院主要的權力時e.g.對閣員行使同意權的參考;其權力適當
擴充應屬合理(能避免行政機關給予消極應對)
5.若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同黨派,則立院調查權用意不大;若國會多數黨與總統黨派不一致,在行使內閣同意權時,多數的在野黨也會提出意見,理論上調查還是可以由監委行使(立院有共識的人選)
當鬼
@Bloody_Kylin233
Tue, May 28, 2024 11:48 AM
6.立院調查權理想上應該無論政府狀態(一致政府/朝小野大)都具有功能性,而非僅適用於某種情況
7.當前法條有罰鍰,拒絕證言的資格準用行政訴訟,但立法與司法屬不同體系,可能有不適用之處。結論:沒有保障證人的權利(法條設計過於粗糙)
8.當前這個法案可能有50%的錯誤,但若被不當使用就會是100%錯誤
結論:立意良好,立法過程要更細緻,除了擴權以外也要考慮立委的洩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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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權分立中,把三權分立的彈劾、糾正、糾舉歸給監察院負責,類似他國的上議院;立院類似下議院
2.監察院、立院、檢察官都有調查權,但可以調查的範圍應明確劃分;釋325、釋585有針對立院調查權解釋,其範圍也有明確限制
3. 查「弊案」若涉及犯罪,屬檢調體系的職權;涉及失職,則屬監察系統的職權,當前對於立院的調查權範圍還需討論
4.立院調查權理論上主要用於輔助行使其他立院主要的權力時e.g.對閣員行使同意權的參考;其權力適當
擴充應屬合理(能避免行政機關給予消極應對)
5.若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同黨派,則立院調查權用意不大;若國會多數黨與總統黨派不一致,在行使內閣同意權時,多數的在野黨也會提出意見,理論上調查還是可以由監委行使(立院有共識的人選)
7.當前法條有罰鍰,拒絕證言的資格準用行政訴訟,但立法與司法屬不同體系,可能有不適用之處。結論:沒有保障證人的權利(法條設計過於粗糙)
8.當前這個法案可能有50%的錯誤,但若被不當使用就會是100%錯誤
結論:立意良好,立法過程要更細緻,除了擴權以外也要考慮立委的洩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