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修羅賴把
【阿修羅公民小教室】「法條三讀的範圍是什麼?」(1/n)

根據目前我國法規:法案的「三讀」有以下限制: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1]

簡單來說,你可以將三讀想像成潤稿,基本上只有對於定義無傷大雅的漏字、錯字可以修改。

https://images.plurk.com/50IMVTnj3mU9VtqXzd9xP5.png
阿修羅賴把
「改幾個字有很嚴重嗎?」(2/n)

請想像一下,如果把「罰『鍰』」改成「罰『金』」處罰就會從行政罰變成刑罰

又或者我們把「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改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

差一個字,法條意思就完全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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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一旦法案進入三讀,這種極大幅度的改動是絕對不行的喔!

大家都學會了嗎 > <
阿修羅賴把
【資料來源】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2項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2]《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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