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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3EvlRf58Mgd33QDLpAB5LZ.jpg
看不太懂那個「有前項情形者」是限定政府機關人員的個人還是指不限於政府機關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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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前項情形者」是指「立法委員調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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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6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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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附上45 46條
ox4106
「前項」,就是前條款。
你貼的圖右側說明欄有寫出範圍,如果是單指政府機關的人,就只會列上公務人員,但以他的寫法,理解為「包含一般國民」會比較適合。
cola9541
話說簡單凝縮的話,是不是不需經過法律審判,立法委員就可以直接判你有罪的程度?
mussel2561
cola9541: 真的耶,好像高價罰單,你不服就要去行政法院自訴,不會先有法院判你犯此罪的感覺?
mussel2561
立委變開罰的警察了,有夠亂來。
loquat3358
這就是要阻止這種爛法案的原因
後面還有花蓮王更扯的自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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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二讀過了有人能提供完整的法案文件嗎?我搜尋了但只有看到17號的版本,沒找到21號二讀過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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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g.ly.gov.tw/...
剛剛再找了一下,這個應該就是完整法案文件了?
mussel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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